本月起施行的《南陽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條例》對規范河南省南陽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活動、提高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效能、保障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城市管理執法行為沿著法治化軌道運行起到積極作用。
條例對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職責權限作出詳細規定,包括城市規劃、建筑工程、房產管理、市容環衛、市政公用、園林綠化等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的全部行政處罰權;生態環境保護管理方面社會生活噪聲污染、建筑施工噪聲污染、建筑施工揚塵污染、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露天燒烤污染、城市焚燒瀝青塑料垃圾等煙塵和惡臭污染、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煙塵污染、燃放煙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處罰權;市場監督管理方面戶外公共場所無照經營、違規設置戶外廣告的行政處罰權,戶外公共場所食品銷售和餐飲攤點無證經營以及違法回收販賣藥品等的行政處罰權;水務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傾倒廢棄物和垃圾以及違規取土、城市河道違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處罰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權。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可以實施上述范圍內法律法規規定的與行政處罰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相對集中行使的行政處罰權及相應行政強制權,原行政主管部門不再行使。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繼續承擔監督管理職責,對其審批或者主管事項實施全過程監督管理。條例同時明確了管理與執法的職能邊界,建立了城市綜合執法部門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之間的工作銜接和互助機制,極大提高了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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