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8月31日召開的市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第二次全體會議上,常州今年首個正式立法項目《常州市租賃住房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獲得全票表決通過,將在報省人大常委會批準后施行。
市人大常委會監察和司法工委主任孫春偉介紹,租賃住房安全主要包括住房安全、消防安全、人身安全,目前國家尚未對其進行統一立法,現有法律、法規雖然對此提出了一些要求,但并不系統全面,不能滿足當前租賃住房安全管理的需要。《條例》可系統推動解決租賃住房安全管理突出問題,有利于促進常州租賃住房長效管理和住房租賃市場的健康發展,吸引外來人口安居樂業,促進常州經濟社會快速發展。
回應群眾關切:安全是重中之重
當前,隨著城市化發展進行,人口流動加速,租賃住房安全管理成為基層治理難題,也是檢驗城市治理水平的一個重要指標。《條例》共設7章44條,對租賃管理、治安管理、消防管理、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五方面進行了規范。
通讀《條例》,“安全”兩字成為重中之重。
總則開宗明義,明確立法目的:加強租賃住房安全管理,規范住房租賃活動,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提升居住品質,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
對出租房安全性進行了明確。強調違法建筑、違反規定改變使用性質的房屋、危房以及不符合安全、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房屋不得出租;原始設計為廚房、衛生間、陽臺、儲藏室、車庫等非居住空間的,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強化了出租人責任。明確出租人是租賃住房安全的第一責任人,應當保障租賃住房建筑結構、供電、供氣、消防設施和室內空氣質量等方面符合安全要求,村(居)民自建住宅出租用于居住前,出租人應當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在消防安全、治安安全方面也有專門規定。特別是針對近年來屢屢引發火災的電動車,《條例》指出,禁止電動車進入住宅小區電梯,禁止在住宅小區租賃住房室內、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和安全出口等區域停放電動車,或為電動車(蓄電池)充電。出租的村(居)民自建住宅要求同上。同時明確自建住宅如不具備集中停放、集中充電條件確需在室內停放、充電,房間應單獨設置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充電設施應當具備充滿即自動斷電的功能,并設置必要的消防設施。
盡顯人文關懷:居者應有尊嚴
人均居住面積的大小,既涉及安全,又涉及有尊嚴居住的需要,同時也體現了一個城市的宜居程度。
《條例》對人均居住面積、起居室分隔出租均有明確規定,充分體現人性化和城市溫度。在起草階段,起草單位按市人大法工委建議,對人均租住面積開展問卷調查,共調查3766人,建議大于5平方米的有3231人,占85.8%。《條例》將人均租住面積由原來的5平方米調整為6平方米,且廚房、衛生間、陽臺、儲藏室以及其他非居住空間的使用面積不計入內。
《條例》認可起居室有條件可隔出一個房間,但只能分隔出一間房間用于居住,原起居室還應當保留不少于10平方米使用面積的公共空間,且不得影響人員疏散、逃生和消防救援。另外,分隔出的房間要具備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風條件。
共赴美好愿景:“常有安居”的生動注腳
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許玲表示,常州制定一部專門的地方性法規,通過立法對住房租賃市場進行規范和指引,可以吸引更多外來流動人口來常州安居樂業。這也與常州全力實施的“常有安居”民生名片高度契合。
記者了解到,《條例》修改過程中,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要鼓勵發展規模化、專業化的住房租賃企業,通過增加安全的房源,提升租賃住房安全水平。對此建議,《條例》充分吸收,在第二十條明確:市、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多種措施,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鼓勵發展規模化、專業化的住房租賃企業,支持住房租賃企業通過租賃、購買等方式多渠道籌集房源,支持個人和單位將符合出租條件的住房委托給住房租賃企業長期經營。鼓勵村(居)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符合條件的住房統一出租,規范管理租賃住房。
為從源頭上防范化解各種租賃住房的安全隱患,《條例》還明確建立租賃住房安全評估和分級分類管理機制,并加強對房地產中介機構的管理。為堵住“二房東”通過中介機構拿房轉租的漏洞,避免禁止出租的住房和違法隔斷使用的住房流入住房租賃市場,《條例》參照《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對房地產經紀機構違法中介行為設置了相應罰則,為租賃住房安全管理在市場環節增設了一道“安全閥”。(芮偉芬 蔣逸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