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住建部辦公廳下發《關于進一步加強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保護工作的通知》,要求,嚴格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拆除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遷移、拆除經認定公布的歷史建筑,不得隨意拆除和損壞歷史文化街區中具有保護價值的老建筑。
《通知》要求,加強普查認定,盡快完善保護名錄。重點加強對歷史悠久和歷史建筑數量偏少的市縣的普查認定力度,確保所有市縣符合標準的建筑均納入保護名錄。2021年底前基本完成現存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普查認定工作,同時,建立長效機制,定期開展普查認定工作并補充保護名錄。
《通知》要求,推進掛牌建檔,留存保護對象身份信息。加快推進歷史建筑測繪建檔工作,開展歷史建筑數字化信息采集,建立數字檔案,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探索歷史建筑數據庫與城市信息模型(CIM)平臺的互聯互通。2021年底前完成所有已公布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的標志牌設立工作,完成所有已公布歷史建筑的測繪建檔工作。
《通知》要求,加強修復修繕,結合老舊小區改造,重點圍繞建筑加固修繕,沿街立面風貌整治,路面整修改造,以及配套完善水電熱氣、通訊照明、垃圾收集中轉、消防安防設施等方面,修復和更新歷史文化街區,持續提升歷史文化街區的宜居性。禁止在歷史文化街區內大拆大建,對文物建筑、歷史建筑以外的其他建筑,可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在尊重街區整體格局和風貌的前提下進行創新性的更新改造、持續利用,改造后的建筑應與街區歷史建筑可以辨別。
《通知》要求,嚴格拆除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遷移、拆除經認定公布的歷史建筑,不得隨意拆除和損壞歷史文化街區中具有保護價值的老建筑。不得假借“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名義,在歷史文化街區內新建、擴建與街區保護無關的項目。
《通知》強調,對于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破壞歷史文化街區格局風貌、拆除或異地遷建歷史建筑、盜賣歷史建筑構件的,要依法依規及時通報處理并嚴肅追究相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