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公共收益如何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怎么使用?小區停車位怎么管理?3月1日起,新修訂的《蘇州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正式施行,以地方立法推動破解物業管理“頑疾”。那么,對于小區業主來說,會有哪些新變化呢?
2007年制定的《蘇州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是蘇州市第一部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的地方性法規。然而,隨著城市化進程加速推進,物業管理面臨新情況新問題,相關規定已不適應當前工作的需要。此次修訂,市人大常委會先后組織召開立法座談會、論證會,開展對住宅小區實地調研,梳理分析涉及物業管理的熱點難點焦點問題,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共收集反饋意見1000余條,經認真研究采納400余條。新修訂的《條例》共六章八十六條,設總則、業主和業主組織、管理和服務、使用和維護、法律責任、附則六章。
黨建引領物業健康發展,是推動社區治理創新發展的生動實踐。近年來的實踐中,蘇州市多個轄區已對以黨建引領物管行業健康發展進行了探索。《條例》在總則中明確規定了物業管理遵循黨建引領的原則,同時明確了政府及其部門的職能,細化規定了街道(鎮)屬地責任。
小區公共收益的使用,一直備受關注。《條例》第五十四條明確,“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人員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公共收益,屬于業主共有,應該單獨列賬。”同時明確,公共收益應當主要用于補充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用于物業管理方面的其他需要。這一規定,解決了部分小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籌集難的問題。對于公共收益的監管,《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了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管理公共收益的財務審計要求,第八十條、第八十一條規定了業主委員會成員和物業服務人挪用、侵占公共收益的法律責任,在“責令其退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的同時,“可以并處挪用、侵占金額二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小區停車位問題,常常讓業主感到頭疼。《條例》在第七十條對此作了相應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配建的訪客汽車停車位、車庫不得出售、附贈或者出租。未配建訪客汽車停車位的,經業主大會決定可以依法合理設置訪客汽車停車位。”“業主要求承租車位、車庫的,建設單位不得只售不租。”第七十一條規定,“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人應當通過抽簽等公平方式出租公共、共用車位、車庫;經業主大會決定,可以采用先到先停等優化停車資源的方式使用公共、共用車位、車庫。”
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范圍,《條例》在規定中進行了相應的擴大。第七十六條規定,發生以下緊急情形之一,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可以依法申請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包括外墻、屋面防水損壞造成滲漏的;電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公共護(圍)欄破損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樓體單側外立面有脫落危險的;專用排水設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礙,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消防設施損壞,危及公共消防安全的;其他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緊急情況。
此外,《條例》明確了十項禁止事項,要求物業不可任性而為。其中第八項,不得“強制業主、物業使用人通過指紋、人臉識別等生物信息方式使用共用設施設備”,加強了對業主個人信息的保護。記者 朱雪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