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為促進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健康發展,維護工程總承包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市場監管總局制定了《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下稱《示范文本》)。并于近日印發,自2021年1月1日起執行。原《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試行)》同時廢止。
《示范文本》由合同協議書、通用合同條件和專用合同條件三部分組成。
(一)合同協議書。《示范文本》合同協議書共計11條,主要包括:工程概況、合同工期、質量標準、簽約合同價與合同價格形式、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合同文件構成、承諾、訂立時間、訂立地點、合同生效和合同份數,集中約定了合同當事人基本的合同權利義務。
(二)通用合同條件。通用合同條件是合同當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工程總承包項目的實施及相關事項,對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作出的原則性約定。前述條款安排既考慮了現行法律法規對工程總承包活動的有關要求,也考慮了工程總承包項目管理的實際需要。
(三)專用合同條件。專用合同條件是合同當事人根據不同建設項目的特點及具體情況,通過雙方的談判、協商對通用合同條件原則性約定細化、完善、補充、修改或另行約定的合同條件。
《示范文本》適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承發包活動。
《示范文本》為推薦使用的非強制性使用文本。合同當事人可結合建設工程具體情況,參照《示范文本》訂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及合同權利義務。(宗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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