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在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三次會議表決通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包羅萬象,被譽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中國建設報特推出“一典一點看”專欄,帶您了解民法典中與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相關的知識點。
【今日“一點”】
業主大會共同決定重大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業主可以設立業主大會。當業主大會成功設立后,該大會能決定哪些重大事項呢?本期小編就帶您一起在民法典中看看這“一點”。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規定: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六)籌集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八)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
(九)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業主共同決定事項,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決定前款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條文釋義】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是業主大會組織、運作的規程,是對業主大會宗旨、組織體制、活動方式、成員的權利義務等內容進行記載的業主自律性文件。
管理規約是業主自我管理、自我約束、自我規范的規則約定,規定建筑區劃內有關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使用、維護、管理等事項,是業主對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一些重大事務的共同約定,涉及每個業主的切身利益,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具體執行業主大會決定的事項,并就建筑區劃內的一般性日常事務作出決定。業主通過業主大會選舉能夠代表和維護自己利益的業主委員會委員,成立業主委員會。對不遵守管理規約,責任心不強,不依法履行職責的委員予以更換。
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主要用于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的共同部位、共同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更新、改造、維護等。
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包括但不限于如何對物業服務企業的工作予以監督,如何與居民委員會協作,維護好建筑區劃內的社會治安等。
專有部分面積按照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面積計算;尚未進行物權登記的,暫按測繪機構的實測面積計算;尚未進行實測的,暫按房屋買賣合同記載的面積計算。
業主人數按照專有部分的數量計算,一個專有部分按一人計算。但建設單位尚未出售和雖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買受人擁有一個以上專有部分的,按一人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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