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濟南市物業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集意見。
意見稿提出,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于停放機動車的車位(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業主、物業使用人要求承租建設單位未出售或未附贈車位(庫)的,建設單位不得以只售不租為由拒絕。對業主要求承租的車位(庫)只售不租的,由區縣住建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款。針對物業管理的熱點焦點問題,新版條例都作了相關規定,明確了業主大會的成立條件和職責,以及業主委員會的權責利等。對物業服務公司的退出機制進行了規范,物業服務公司不得以業主欠交物業服務費用等為由拒絕辦理交接。(趙國陸)(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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