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7部門聯合印發《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規定》。
規定明確,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自工程取得施工許可證(開工報告批復)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依法不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或批準開工報告的工程自簽訂施工合同之日起20個工作日之內),持營業執照副本、與建設單位簽訂的施工合同在經辦銀行開立工資保證金專門賬戶存儲工資保證金。存儲工資保證金的施工總承包單位應與經辦銀行簽訂《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存款協議書》,并將協議書副本送屬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規定要求,工資保證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額(或年度合同額)的一定比例存儲,原則上不低于1%、不超過3%,單個工程合同額較高的,可設定存儲上限。施工總承包單位在同一工資保證金管理地區有多個在建工程,存儲比例可適當下浮,但不得低于施工合同額(或年度合同額)的0.5%。施工合同額低于300萬元的工程,且該工程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在簽訂施工合同前一年內承建的工程未發生工資拖欠的,各地區可結合行業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實際,免除該工程存儲工資保證金。施工總承包單位所承包工程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作出責令限期清償或先行清償的行政處理決定,施工總承包單位到期拒不履行的,屬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向經辦銀行出具《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支付通知書》(以下簡稱《支付通知書》),書面通知有關施工總承包單位和經辦銀行。經辦銀行應在收到《支付通知書》5個工作日內,從工資保證金賬戶中將相應數額的款項以銀行轉賬方式支付給屬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的被拖欠工資農民工本人。工資保證金使用后,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自使用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工資保證金補足。
規定同時要求,工資保證金實行專款專用,除用于清償或先行清償施工總承包單位所承包工程拖欠農民工工資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工資保證金不得因支付為本工程提供勞動的農民工工資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凍結或者劃撥。對行政部門擅自減免、超限額收繳、違規挪用、無故拖延返還工資保證金的,要嚴肅追究責任,依法依規對有關責任人員實行問責;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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