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等六部門聯合制定的《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規定》的實施細則近日開始施行,讓農民工不再憂“薪”。
實施細則明確,海南省工程建設領域施工總承包單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設單位發包工程的專業承包單位)應當以工程項目為單位存儲工資保證金,或按相關規定以金融機構保函替代工資保證金存儲。施工總承包單位可以工程擔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證保險方式替代工資保證金存儲。
適用工資保證金制度的項目包括土木、建筑工程、通信工程、土地整理、大型成套設備安裝、幕墻、園林、消防、室內外建筑裝修等項目(包括新建、擴建、改建項目)等。
施工總承包單位存儲工資保證金后,已按要求落實農民工實名制管理、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施工總承包單位代發工資和維權信息公示等制度,新增工程項目工資保證金存儲額度按以下比例予以減免:連續2年未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減免70%;連續2年未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且上一年度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或其他行業主管部門評定為誠信良好的,減免80%;連續2年未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且上一年度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或其他行業主管部門評定為誠信優秀的,減免90%;連續3年未發生拖欠工資且按要求落實相關制度的,其新增工程項目可免于存儲工資保證金。
按規定減免工資保證金存儲額度后,如該項目出現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在10個工作日內按實施細則相關條款規定數額的2倍存儲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含之前已存儲的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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