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11月29日表決通過了《天津市紅色資源保護與傳承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條例明確規定,對擅自遷移、拆除、修繕紅色資源,或者擅自進行原址重建等行為,將處最高50萬元罰款。
條例對擅自設置、移動、涂改、損毀紅色資源保護標志、紀念標志等行為,規定由有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下的罰款。對擅自遷移、拆除、修繕紅色資源,或者擅自進行原址重建等行為,規定由有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為了充分發掘和運用紅色資源優勢,打造具有影響力和天津特色的紅色文化品牌,條例還規定各個領域采取多種方式,推動紅色資源傳承與弘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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