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中國銀保監會、住建部、中國人民銀行日前聯合發布《關于商業銀行出具保函置換預售監管資金有關工作的通知》(下稱《通知》),指導商業銀行按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向優質房地產企業出具保函置換預售監管資金。
《通知》指出,保函僅可用于置換依法合規設立的預售資金監管賬戶的監管額度內資金。置換金額不得超過監管賬戶中確保項目竣工交付所需的資金額度的30%,置換后的監管資金不得低于監管賬戶中確保項目竣工交付所需的資金額度的70%。
據了解,監管額度內資金撥付使用時,保函金額相應下調,確保監管賬戶內資金始終不低于項目竣工交付所需資金額度的70%。如房地產企業未向監管賬戶內補足差額資金,保函金額不得調整。此外,要求商業銀行合理確定保函期限,確保與項目建設周期相匹配。
房地產企業提供商業銀行出具的保函,向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請求釋放預售資金監管賬戶相應額度資金的,監管賬戶行應配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做好必要的審核工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研究同意后向監管賬戶行發出撥付指令。監管賬戶行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撥付指令做好資金撥付,并等額減少賬戶管理額度。
此外,房地產企業要按規定使用保函置換的預售監管資金,優先用于項目工程建設、償還項目到期債務等,不得用于購置土地、新增其他投資、償還股東借款等。房地產企業要按約定承擔監管賬戶內的資金補足義務,確保項目建設資金充足。(鐘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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