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將于3月1日起正式實施。
管理辦法明確將生活垃圾分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其他垃圾四種。管理辦法提出,市級和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合理布局城市生活垃圾投放點,建設滿足當地需要的各類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處理設施和場所。現有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處理設施和場所不符合分類管理要求的,應當按照規劃逐步予以改造。不符合標準的分類垃圾箱將分批改造、更換。
鼓勵相鄰地區統籌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場所建設,促進跨區域共建共享各類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場所。鼓勵采用先進技術和綜合處理方式,建設城市生活垃圾資源循環利用園區。
市級和縣(市)人民政府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生活垃圾分類標準,統一規范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其他垃圾等垃圾收集容器的圖文標識、顏色等。已經設置的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不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應當自然更新分批改造、更換。
產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至相應收集容器內,不得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責任主體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不符合規定的單位進行收集、運輸的,由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破壞、阻礙城市生活垃圾分類設施正常運行的,由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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