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發布了《關于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價款結算有關辦法的通知》(下稱《通知》)。
《通知》要求,落實建設資金方可開工建設。建設單位應當有滿足施工所需的資金安排。未滿足施工所需的資金安排者,工程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依法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應當提供建設資金已經落實承諾書。工程項目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嚴格實行工程預付款制度。在具備施工條件的前提下,建設單位應在簽訂施工合同后的一個月內或不遲于約定的開工日期前的7天內預付工程款,原則上預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額的10%。安全文明施工費的撥付仍按《重慶市建設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費計取及使用管理規定》執行。
提高工程進度款支付比例。建設單位要求施工單位提供履約擔保的,建設單位應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工程款支付擔保金額不得低于施工合同金額(扣除建設單位提供擔保前已支付的工程款)的10%,同時不得低于履約擔保金額。建設單位應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進度款,工程進度款支付比例應不低于已完成工程價款的80%。因建設單位未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導致農民工工資拖欠的,建設單位應當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先行墊付被拖欠的農民工工資,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推行施工過程結算。施工合同工期1年(含1年)以上的工程項目,應實施施工過程結算。招標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應約定施工過程結算節點、周期、程序、價款支付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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