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活動、維護業主合法權益,近日,江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制定出臺《江西省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試行)》(以下簡稱《規則》)。
《規則》明確,房屋出售并交付的專有部分面積占建筑物總面積50%以上的,建設單位應當在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提出召開首次業主大會的書面報告。
建設單位未及時書面報告或未成立業主大會的,十名以上業主可以聯名向街道辦事處提出召開首次業主大會的書面申請。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收到成立業主大會的書面報告或者書面申請后十日內,向所在地物業管理部門進行核實并籌備召開首次業主大會。
建設單位拒不協助成立業主大會將被記入信用檔案。業主可以向物業管理部門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報告,由街道辦事處將核實情況書面抄送縣(市、區)人民政府物業管理部門,縣(市、區)人民政府物業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縣(市、區)人民政府物業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處理并記入信用檔案。
《規則》明確業主可以設立業主大會并選舉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業主大會依法選舉產生,履行業主大會賦予的職責,執行業主大會決定的有關事項;業主大會由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代表和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履行相應的義務。
《規則》明確了業主大會應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內容,同時,明確業主可在線上表決平臺進行投票,票選信息留存五年以上。
對小區共有部分所產生的收益,《規則》提出,業主大會決定利用共有部分所產生的收益開展經營活動,可以授權業主委員會管理,也可以以合同方式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經營主體經營。
利用共有部分所產生的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收益屬于業主共有。共有部分所產生的收益應當優先用于補充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業主大會應當設立業主共有資金賬戶并由業主委員會管理。
此外,物業服務區域專有部分面積占比20%以上的業主或者人數占比20%以上的業主對共有部分所產生的收益情況提出書面異議的、業主大會決定或者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作出約定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共有部分所產生的收益進行審計,確保公平、公正、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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