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6日,中央國家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資金中心”)發布《關于優化住房公積金提取政策進一步規范提取行為的通知》,提出發揮住房公積金互助保障功能,支持“租購并舉”的住房制度建設,助力新市民、青年人解決基本住房問題,進一步優化住房公積金提取政策、規范提取行為,通知具體內容如下:
一、充分保障疏解單位職工提取需求
(一)因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而遷往雄安新區的中央國家機關(含中央企業,下同)職工,可“零材料”辦理提取住房公積金。在雄安新區購買自住住房的,可按季提取住房公積金,提取金額以購房支出為限;在雄安新區無自有住房且租賃住房的,可按月提取住房公積金,提取金額以房租實際支出為限。
疏解到其他地區的中央國家機關職工,可參照上述政策提取住房公積金。
二、加大北京市行政區域內租房消費支持力度
(二)優化租房提取頻次。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支付房租的,可按月提取住房公積金。
(三)提高租房提取額度。職工家庭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內無自有住房且租賃住房的,可按每人每月2000元限額提取住房公積金。
(四)提高多子女家庭租房支付能力。符合國家人口生育政策、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內無自有住房且租賃住房的多子女職工家庭,可自幼子(女)出生之日起3年內,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用于支付房租。
(五)拓寬租房提取方式。職工家庭因配租集體租賃住房或政策性租賃住房需躉交房租的,可由單位集中向資金中心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后,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
(六)拓展房租“支付通”業務。租賃住房運營管理機構可向資金中心提出合作申請,經審核同意后,按職工委托授權,定期扣劃住房公積金直接支付房租。
三、促進合理購房提取
(七)職工在北京市外的工作地、戶籍地或戶籍地所在省份的省會(首府)城市購買自住住房的,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職工可向資金中心申請辦理提取,也可通過購房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跨省通辦”窗口提出申請。
(八)同一套住房在12個月內發生2次(含)以上交易,距末次交易滿12個月的,職工可憑購買此套住房的證明材料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九)非家庭成員關系的多名職工購買同一套住房的,其中1名職工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四、防范和懲戒違規提取行為
(十)加大疑似騙提套取行為審核力度。資金中心深入實施提取業務告知承諾制,職工應認真閱讀并遵守提取承諾內容。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購(租)房支出須為真實自住。發現虛構購(租)房行為、同一住房頻繁交易、租房提取金額超出房屋所在區域租賃市場正常水平等可疑情形的,需由職工補充實際居住證明、交易資金轉賬流水等相關材料。補充材料時間及相應核實時間不計入提取業務審核時限。
資金中心建立提取協查工作機制,通過與住建部門、房屋運營管理機構數據共享,核驗購(租)房信息;函請職工購房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協助查詢異地購房信息;聯合房屋所在社區管理部門、物業管理單位,實地核查購(租)房行為真實性;協同北京地區其他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核查疑似違規提取行為;聯合市場監管部門、城管部門,治理違法騙提套取廣告信息。
(十一)從嚴懲戒違規提取行為。違規提取行為嚴重影響職工本人及其所在單位的住房公積金信用評價結果。資金中心一旦發現存在騙提套取行為,將按規定采取以下措施:
1.終止提取行為,要求職工在規定時間內退回所提金額;
2.將職工違規提取行為通報其所在單位;
3.將職工違規提取信息納入信用評價體系,在一定期限內限制其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及貸款業務,待其信用修復后予以恢復;
4.依法依規向人民銀行等相關管理部門報送失信信息,實施聯合懲戒;
5.同一單位出現多人次騙提套取住房公積金行為的,向其主管部門通報,中止單位線上業務辦理資格,待其信用修復后予以恢復;
6.房屋中介機構教唆或協助職工騙提套取住房公積金的,限制其代理住房公積金相關業務,并通報有關管理部門;
7.涉嫌違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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