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住房城鄉建設部、中國人民銀行印發《房地產從業機構反洗錢工作管理辦法》(下稱《辦法》),對房地產領域的反洗錢工作做出規定。這是迄今為止,主管部門出臺的對房地產反洗錢工作最細致的一份文件。
有分析人士指出,近年來,房地產行業洗錢手段日益復雜多樣,新問題不斷涌現,現有法律法規難以完全覆蓋和有效應對。《辦法》的推出,對于規范房地產交易、遏制洗錢及相關犯罪有著積極意義。
反洗錢監管不斷強化
《辦法》的出臺,是在我國反洗錢監管范圍不斷擴大、工作趨于細致的背景下實施的。
洗錢是指將犯罪或其他非法違法行為所獲得的違法收入,通過各種手段掩飾、隱瞞、轉化,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為。
早在199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便設立了洗錢罪。此后隨著法律的修訂,對洗錢罪相關情形的界定不斷細化。
近些年,我國對洗錢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持續加大。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數據,2023年共起訴洗錢罪2971人,是2019年起訴洗錢罪人數的近20倍。2024年上半年起訴洗錢罪1391人,同比上升28.4%。
與此同時,相關的法律法規也不斷完善。
2006年11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下稱《反洗錢法》)獲得通過,并于次年1月1日起執行。由于當時的洗錢主要通過金融機構進行操作,該法律也主要對金融機構在反洗錢中的法律責任做出界定。
此后,隨著金融領域反洗錢監管日趨嚴厲,不法分子的洗錢渠道逐漸向房地產、貴金屬、寶石等大宗交易領域蔓延。
為加強房地產領域的反洗錢工作,2017年,住建部、央行、銀監會(時稱)出臺《關于規范購房融資和加強反洗錢工作的通知》(建房〔2017〕215 號),強調開發商、房產中介在反洗錢中的義務。該通知還要求開發商和房產中介“妥善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且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第二年,央行發文加強特定非金融機構反洗錢監管工作,再次強調開發商、房產中介應當履行反洗錢義務。
2021年6月,《反洗錢法》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中增加了有關特定非金融機構反洗錢的內容。新法提到的“特定非金融機構”中,就包括“提供房屋銷售、房屋買賣經紀服務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或者房地產中介機構”。
2024年11月,新修訂的《反洗錢法》獲得通過,于今年1月1日起執行。
分析人士指出,《房地產從業機構反洗錢工作管理辦法》的出臺,契合了當前反洗錢法律日益完善、監管范圍不斷擴大、監管力度不斷加大的趨勢。
值得注意的是,作為非金融機構反洗錢的另一個重要領域,《貴金屬和寶石從業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已于今年4月完成征求意見,今年8月1日起施行。
房地產洗錢的路徑與特點
從開發的角度,房地產具有典型的資金密集型特征;從交易的角度,相較其他商品品類,房地產的大宗交易特征也十分明顯。因此,在全球范圍內,房地產都是“黑錢”流入的溫床。
一位房地產投融資領域的資深從業者向記者表示,通過房地產進行洗錢的行為有一個典型特征,即“大錢走開發,小錢走交易”。
該人士指出,有關房地產的洗錢案例中,不少和貪污腐敗掛鉤。當權者利用手中的權力,在項目審批、用地規劃等方面大開方便之門,開發商則以暗股等形式進行回報。在此過程中,不法官員既獲得了灰色收入,同時也可借機洗白。
而在“小錢”交易中,操作的方式更多。
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全球總部合伙人李松律師表示,通過買房、賣房進行的洗錢操作,有四種常見的方式:
一是化整為零分拆購房。找親戚朋友當“替身”(即常說的“白手套”),房產證寫“替身”的名字,但實際是自己控制。或者自己分多次,用不同賬戶給開發商付錢。
二是名虧實盈投資房產。將房子以“虧本價”賣給親戚朋友,后者再以市場價出售。或者將黑錢混在“裝修費”里,以“房價+豪華裝修費”的高價賣掉房屋。
三是利用房企及關聯企業“漂白”。與房企或建筑公司串通,簽訂虛假工程合同,并以“黑錢”支付,再以“買房優惠”“工程款返現”等方式返還。
四是注冊空殼公司。用“黑錢”注冊空殼公司,以“辦公需要”的名義買房,再進行出租,租金就變成正常的公司收入。公司“經營不善”時,再把房子賣掉,“黑錢”就成為“公司清算款”。
李松還指出,近幾年,通過房地產洗錢的方式呈現出更加隱蔽且復雜、與金融工具結合更緊密、跨境洗錢增多等特征。因此,對現有的法律法規進行完善,是十分必要的。
下一步,有關房地產反洗錢的相關措施有望以“地方版”的形式陸續落地。
北京是對房地產反洗錢布局較早的城市。早在2020年,相關部門就出臺《北京地區房地產行業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暫行辦法》,并向社會征求意見。該文件共有5章33條,對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資料保存、大額和可疑交易監測均有細致規定,并附有對交易雙方身份信息識別的標準化表格。
分析人士指出,此類文件具有較強的參考價值,對反洗錢規定進一步落地并細化,將是下一步的趨勢。
(張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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