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漢市江漢區人民法院對武漢復江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武漢復江地產”)及該單位法定代表人曾芳發出限制消費令。該限制消費令事由為武漢市江漢區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25日立案執行申請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申請執行武漢復江地產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因武漢復江地產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限制消費令簽發時間為2020年9月15日;案號:(2020)鄂0103執1533號。
武漢市江漢區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三條的規定,對武漢復江地產采取限制消費措施,限制武漢復江地產及武漢復江地產法定代表人曾芳不得實施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限制消費令指出,如武漢復江地產(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述行為的,可以向武漢市江漢區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如武漢復江地產因經營必需而進行前述禁止的消費活動的,應當向武漢市江漢區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獲批準后方可進行。
如違反限制消費令,經查證屬實的,武漢市江漢區人民法院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予以罰款、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顯示,武漢復江地產(案號:(2020)鄂0103執1533號)的終本案件執行標的為242068.00;未履行金額為242068.00;該案立案時間為2020年2月25日;終本日期為2020年9月15日。
武漢復江地產成立于2013年10月11日,為上海豫園旅游商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豫園股份”,股票代碼:600655)旗下全資子公司。
豫園股份披露2020年半年度報告顯示,武漢復江地產業務性質為房地產開發;豫園股份直接持股100.00%。
半年報指出,豫園股份母公司以及集團最終母公司的名稱截至2020年6月 30日,上海復星高科技(集團)有限公司、上海復星產業投資有限公司以及復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等復星系股東合計持有本公司 68.56%股份。上海復星高科技(集團)有限公司、上海復星產業投資有限公司、復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等復星系股東為一致行動人且為公司的控股股東。公司最終控制人為郭廣昌。
官網顯示,2018年完成重大資產重組以后,豫園股份成為復星快樂產業旗艦平臺。依托控股股東復星全球平臺及資源持續錨定“家庭快樂消費產業+城市產業地標+線上線下會員及服務平臺”的“1+1+1”發展戰略。旗下已擁有國內17個中華老字號和一眾領先品牌。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采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一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費措施,限制其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人民法院應當對其采取限制消費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準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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