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網站公示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徐州市賈汪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徐州祥云景區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徐州祥云景區公司”)罰款26萬元,處罰事由為其“鳳鳴府”商品房售樓處向消費者宣傳介紹商品房的宣傳圖冊及改建后的樣板房,和向住建部門報備批準的宣傳圖冊及戶型不一致,屬于誤導消費者的商業宣傳。該違法行為類型為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行為及其從屬。公示日期為2020年9月16日。
記者查詢發現,徐州祥云景區公司為徐州弘陽鳳鳴府項目的建設單位。官網顯示,徐州弘陽鳳鳴府為弘陽地產集團旗下地產開發項目。
行政處罰決定書稱,2019年12月18日13時30分,徐州市賈汪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區委宣傳部信息,稱有記者舉報徐州祥云景區公司“鳳鳴府”商品房售樓處涉嫌存在虛假宣傳,欺詐消費者行為。執法人員接到通知后,于2019年12月19日10時到徐州祥云景區公司“鳳鳴府”商品房售樓處現場進行檢查,并對該公司銷售主管顧某出示行政執法證件,現場檢查發現該售樓處向消費者宣傳介紹商品房的宣傳圖冊及改建后的樣板房,和向住建部門報備批準的宣傳圖冊及戶型不一致,屬于誤導消費者的商業宣傳。為進一步查明事實,徐州市賈汪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0年1月8日予以立案調查。
徐州市賈汪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明當事人徐州祥云景區公司銷售的涉案商品房為其“山水桃花源項目”(鳳鳴府)中的聯排別墅,共有117套。上述商品房在住建部門備案信息中的地上建筑共2層(其中客廳挑高),面積約150平方米/套。當事人將其中一套(4幢1單元101室)改造、擴建至地上3層(第3層為水泥澆筑封頂),增加住房面積約為80㎡,設計裝修后作為樣板房向購房者展示,在其銷售宣傳圖冊上也印有改擴建后戶型圖,改造后實際戶型與住建部門備案信息不符。
徐州祥云景區公司的銷售人員向購房者介紹商品房信息時明確告知如購房后可以按照樣板房進行改擴建增加住房面積,且并未明示此行為可能會承擔相應后果和造成經濟損失,導致消費者誤認為可以改造增加住房面積而購買此住房。徐州祥云景區公司的上述行為,構成了對其商品房面積、功能、價值等作虛假、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行為。
以上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予以證明:
“1、2019年12月19日在對現場檢查時所做的現場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對其銷售的商品房進行虛假、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行為這一事實;
2、當事人提供的《營業執照》(副本)、《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附件》、《暫定資質證書》、《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不動產權證書》復印件共11份,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資格這一事實;
3、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某,委托代理人顧某、劉某,銷售人員馬某、張某及證人李某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自然人身份的這一事實;
4、當事人提供的劉某顧某、馬某和張某三人的在職證明,證明其銷售人員身份的這一事實;
5、當事人提供的授權委托書1份證明委托代理人信息、權限及期限的這一事實;
6、對委托代理人劉某、顧某,銷售人員馬某和張某及證人李某(被詢問人)所做的詢問筆錄共6份,證明當事人對其銷售的商品房進行虛假、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行為這一事實;
7、由行政執法人員現場拍攝并經打印的現場照片5張,證明當事人對其銷售的商品房進行虛假、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行為這一事實;
8、當事人提供的宣傳圖冊及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對其銷售的商品房進行虛假、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行為這一事實;
9、當事人提供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復印件2份和證人李某提供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對其銷售的商品房進行虛假、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行為這一事實;
10、當事人提供的《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公示表》1份和《賈汪區房屋建筑面積測量報告》4份,證明當事人所銷售商品房與住建部門備案信息不符這一事實;
11、住建部門提供的《小區單體建筑面積核準單》1份和房屋圖紙3份,證明當事人所銷售商品房與住建部門備案信息不符這一事實;
12、當事人提供的樣板房(4幢1單元101室)銷售合同及相關資料復印件、購房者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已將涉案樣板房銷售并不再作為宣傳展示使用;
13、當事人提供的情況說明1份、整改公告2份及售樓處張貼次公告后的現場照片15張,證明當事人對其銷售的商品房進行虛假、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行為,并在本局調查過程中態度誠懇,積極配合,及時整改這一事實。”
徐州市賈汪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0年4月26日向當事人徐州祥云景區公司送達了徐賈市監聽告字[2020]21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徐州祥云景區公司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徐州市賈汪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認為,徐州祥云景區公司上述行為構成了對其商品房面積、功能、價值等作虛假、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經營者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規定。
鑒于徐州祥云景區公司在案件調查中態度誠懇,能夠配合行政機關對其違法行為進行查處,且在執法機關的查處過程中能積極配合,如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并及時停止使用涉案宣傳圖冊,將整改公告張貼售樓處告知購房者,消除影響,減輕危害后果。目前,涉案樣板房(4幢1單元101室)已銷售,不再作為宣傳展示使用。
徐州市賈汪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五條“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從事不正當競爭,有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及《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試行)》第十三條第三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行政處罰:(三)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如實提供有關證據材料的”的規定,可以從輕處罰。
徐州市賈汪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屬于發布虛假廣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處罰”的規定,決定給予徐州祥云景區公司上述罰款處罰。
徐州市賈汪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日期為2020年7月21日;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徐賈市監處字[2020]21號。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了解,售樓廣告和宣傳資料僅僅是開發商為了吸引買房人而做的一種宣傳。如果廣告上的宣傳內容沒有寫入合同中,即使將來這些宣傳沒有兌現,開發商一般也不會因此而承擔責任。但是對房屋價格以及購房人是否買房產生重大影響的內容除外。有業內人士指出,“有的企業推銷產品時不注重長遠打算,只注重眼前利益,喜歡在宣傳廣告上做文章,其產品的真實情況卻是和宣傳廣告上的大相徑庭,欺騙消費者。這顯然不是長久經營之道。或許這些經營者因為采取這種手段而獲得短暫的利益,但并不能得到長遠的發展。商家在經營時,一定要秉持誠信之道,不能因為貪圖利益而罔顧消費者權益。”
資料顯示,徐州弘陽鳳鳴府項目占地面積為104284平方米;建筑面積為133130平方米;容積率為1.01;綠化率為40%。
徐州祥云景區公司成立于2014年7月30日。其股東結構如下:南京弘陽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持股75.82%;徐州鳳鳴海置業有限公司持股15.00%;孟浩持股5.00%;共青城弘灝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持股4.18%。南京弘陽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股東結構如下:弘陽置地(集團)有限公司持股90.01%;上海茂略企業管理有限公司持股9.99%。弘陽置地(集團)有限公司股東結構如下:弘陽地產投資有限公司持股100%。
官網顯示,弘陽創立于1996年,主營業務涵蓋商業運營、地產開發、物業服務、資本運營等。集團旗下弘陽地產在香港主板上市,股票代碼(1996.HK)。截至2020年5月,弘陽集團總資產1100億,總收入近千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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