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官網2020年11月27日發布的《關于中山市藝新環境藝術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2020年6月9日核查發現,中山市藝新環境藝術工程有限公司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不健全且未提供管理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未提供相關實施記錄,該公司降低了安全生產條件,不再具備《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28號公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3號修改)第四條第一、六項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
依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務院令第397號公布,國務院令第653號修改)第十四條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決定給予中山市藝新環境藝術工程有限公司暫扣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30日的行政處罰。暫扣時間從2020年12月1日至12月30日。
以下為原文:
關于中山市藝新環境藝術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被處罰人:中山市藝新環境藝術工程有限公司
社會統一信用代碼:914420006904768738
地 址:中山市港口鎮福田五路10號廠房四1樓、3樓
我廳于2020年6月9日委托中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中山市藝新環境藝術工程有限公司的安全生產條件進行核查。經核查,被處罰人存在以下問題:一是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不健全;二是未提供管理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未提供相關實施記錄。以上事實表明被處罰人降低了安全生產條件,不再具備《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28號公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3號修改)第四條第一、六項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
以上事實有《中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對部分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復查情況的復函》(中建函〔2020〕246號)等證據證實。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我廳于2020年10月14日向被處罰人發出了《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粵建質告〔2020〕42號),被處罰人在收到《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之日起5日內未向我廳提出陳述、申辯。
依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務院令第397號公布,國務院令第653號修改)第十四條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我廳決定給予被處罰人暫扣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30日的行政處罰。暫扣時間從2020年12月1日至12月30日。
被處罰人必須在2020年11月30日前,將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正、副本全數交至我廳。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暫扣期屆滿前10個工作日,被處罰人認為經整改已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應向我廳申請安全生產條件復查。經復查合格,在暫扣期屆滿后可領回《安全生產許可證》。
若被處罰人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廣東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城鄉建設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6個月內依法向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復議或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本機關地址:廣州市東風中路483號粵財大廈34樓
聯系人:龐雯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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