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務院令第397號公布,國務院令第653號修改)第十四條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決定給予該公司暫扣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30日的行政處罰。暫扣時間從2020年12月1日至12月30日。
以下為原文:
關于東莞市文平建筑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被處罰人:東莞市文平建筑有限公司
社會統一信用代碼:914419003251145759
地 址:東莞市塘廈鎮林村新南路3-110號
我廳于2020年6月9日委托東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你公司的安全生產條件進行核查。經核查,你公司存在以下問題:一是未提供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相關證明材料;二是未提供保證本企業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證明材料;三是企業未提供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證明材料,未按照有關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四是未提供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明材料;五是未提供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記錄;六是未提供企業員工參加工傷保險證明材料;七是未提供制定職業危害防治措施證明材料,未為作業人員配備安全防護用具和防護服裝;八是未提供企業制定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及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的預防、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證明材料;九是未提供企業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證明材料。以上事實表明被處罰人降低了安全生產條件,不再具備《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28號公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3號修改)第四條第一、二、三、四、六、七、九、十、十一項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違反了《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務院令第397號,國務院令第653號修改)第十四條第一款、《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第十五條的規定。
以上事實有東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對廣東省安東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等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復查的情況報告》等證據證實。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我廳于2020年10月14日向被處罰人發出了《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粵建質告〔2020〕41號),被處罰人在收到《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之日起5日內未向我廳提出陳述、申辯。
依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務院令第397號公布,國務院令第653號修改)第十四條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我廳決定給予被處罰人暫扣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30日的行政處罰。暫扣時間從2020年12月1日至12月30日。
被處罰人必須在2020年11月30日前,將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正、副本全數交至我廳。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暫扣期屆滿前10個工作日,被處罰人認為經整改已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應向我廳申請安全生產條件復查。經復查合格,在暫扣期屆滿后可領回《安全生產許可證》。
若被處罰人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廣東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城鄉建設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6個月內依法向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復議或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本機關地址:廣州市東風中路483號粵財大廈34樓
聯系人:龐雯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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