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2020年12月04日公開的《行政處罰決定書([2020]瓊建質監罰決字第11-2號)》顯示:海南誠方建筑工程檢測有限公司存在對建筑材料及制品可燃性檢測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的行為,吳明信為海南誠方建筑工程檢測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據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對海南誠方建筑工程檢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吳明信處叁仟元(3000元)罰款。
以下為原文:
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行政處罰決定書
[2020]瓊建質監罰決字第11-2號
被處罰人:吳明信
單位:海南誠方建筑工程檢測有限公司
職務:法定代表人
經查實:吳明信為海南誠方建筑工程檢測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該公司存在對建筑材料及制品可燃性檢測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的行為,受到相應行政處罰。以上事實有詢問筆錄、《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行政處罰決定書》等證據證實。
吳明信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
本機關已于2020年11月27日向你送達《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2020]瓊建質監告字第11-2號),你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向本機關提出陳述、申辯。依據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本機關決定作出下列行政處罰:對海南誠方建筑工程檢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吳明信處叁仟元(3000元)罰款。
被處罰人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納到以下銀行帳號:
名稱:海南省財政廳財政性資金
帳號:100710995080010001000078
開戶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海南省分行直屬支行
被處罰人逾期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被處罰人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或海南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本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機關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蘭區海府路59號
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0年12月4日
(此件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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