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官網2020年12月30日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冀建罰決字〔2020〕70號)》顯示:2020年9月15日,衡水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雙隨機、一公開”建筑施工項目安全生產大檢查發現,衡水市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嚴格按照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違反了《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第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 依據《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對該公司處以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30日的行政處罰。
以下為原文:
行政處罰決定書(冀建罰決字〔2020〕70號)
當事人:衡水市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11020604931427。
安全生產許可證編號:(冀)JZ安許證字[2014]006914。
地址: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區翠微街299號東方太陽城10棟3單元3層202室。
經查明:2020年9月15日,衡水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雙隨機、一公開”建筑施工項目安全生產大檢查發現,你公司承建的錦繡東城二期12#、13#、15#、16#住宅樓、1#商業及地下車庫項目施工現場,深基坑工程未進行二次放坡,基坑頂部沒有做排水溝、部分部位沒有擋水墻,實際施工與專家論證通過的專項施工方案不符。你公司未嚴格按照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以上事實有衡水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現場檢查表》、現場檢查照片和調查詢問筆錄等行政檢查資料和項目《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等資料和其他書證、物證等為證據,上述行為已違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第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
依據《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給予你公司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30日的行政處罰。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河北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申請行政復議,或在6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復議和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本機關有權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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