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王向力) 據渭南市生態環境局官方網站12月10日發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陜西恒通匯達路橋建設有限公司)渭南市生態環境局白水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陜E白水環罰〔2020〕13號顯示,渭南市生態環境局白水分局執法人員于2020年11月4日對陜西恒通匯達路橋建設有限公司進行了調查,發現陜西恒通匯達路橋建設有限公司生產之中,除塵器粉塵排放倉倉口未密閉,產生較大揚塵直排至外部環境;該處所產生的砂石約30噸露天堆放至廠區南部區域,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貯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應當密閉;不能密閉的,應當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并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法律規定。
渭南市生態環境局白水分局于 2020年11月9日向該公司送達了渭南市生態環境局白水分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陜E白水環責改字〔2020〕12號),責令該單位立即對廠區易產生揚塵區域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如拒不改正,將被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2020年11月11日向該公司送達了渭南市生態環境局白水分局《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 陜E白水環告字〔2020〕25號),告知擬對該單位行政處罰事項及陳述和申辯權及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該單位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未要求舉行聽證。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二)對不能密閉的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或者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的法律規定,渭南市生態環境局白水分局綜合陜西恒通匯達路橋建設有限公司現場違法事實并結合《陜西省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及基準》第十一類第二項第3類(不屬于從輕或從重情形的),決定對陜西恒通匯達路橋建設有限公司罰款伍萬元(50000.00)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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