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12月1日審議通過《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規定》,從明年1月1日起,天津將采取合理施劃停車泊位、鼓勵建設立體停車場等措施,有效解決“停車難、亂停車”這一城市民生痛點。
針對“停車難”問題,規定明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會同公用事業管理等部門,在城市道路范圍內可以施劃停車泊位,向社會公布并適時動態調整。施劃道路停車泊位不得影響行人和車輛通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道路停車泊位,不得在道路上使用地樁、地鎖、錐筒等物體妨礙車輛停放和通行。
鼓勵建設立體停車場。倡導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居住區和商業綜合體,在滿足自身停車需求的情況下,采取錯時停車等方式向社會開放其所屬的停車場。
在幼兒園、學校、醫院、臨街店鋪、住宅小區周邊等時段性停車需求突出的路段,可以設置標志、標線,引導機動車在規定時間段內有序停車。
針對“亂停車”問題,規定明確,機動車應在停車場或者交通標志、標線指示的道路停車泊位等規定地點停放。在道路停車泊位內停放時,車身不得超出停車泊位。在道路上臨時停車,車身右側緊靠道路邊緣線,不得超過三十厘米。進出停車場、客運站、大型商場、醫院等,遇有停車泊位已滿無法進入時,除劃定的臨時等候區域外,不得占用道路排隊等候。借道進出停車場或者道路停車泊位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或者行人正常通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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