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通知》主要內容可概括為住房租賃企業“十不準”:不準無證經營、超范圍經營;不準發布虛假廣告、虛假房源等不實信息;不準從業人員私自承接住房租賃業務;不準實施價格違法行為;不準合同欺詐;不準強制交易;不準隨意漲租、亂收費;不準通過“高進低出”“長收短付”方式侵害權利人合法權益;不準違規采用“租金貸”;不準違規驅逐承租人。
據了解,2016年來,住房租賃市場迅速發展。部分企業為快速拓展市場,以“長收短付”等方式蓄積押金和預付租金,形成“資金池”,并利用池內資金以“高進低出”方式迅速占領市場,一旦資金回流受限或融資受阻,極易引發企業資金鏈斷裂。甚至有部分企業假借住房租賃名義,以“經營不善”“經營虧損”為由,行合同詐騙之實。今年以來,疊加疫情影響,國內長租公寓“爆雷”事件頻發。
《緊急通知》明確提出,住房租賃企業不得通過“高進低出”“長收短付”等方式,哄抬租賃價格、加大企業資金斷裂風險、侵害房屋權利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權益;住房租賃企業應充分意識到采取“高進低出”“長收短付”方式進行市場擴張從而引發資金鏈斷鏈的經營風險、法律風險。
同時,住房租賃企業不得以隱瞞、欺騙、強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費貸款,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優惠等名義誘導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費貸款,不得將住房租金消費貸款相關內容嵌入住房租賃合同。
此外,《緊急通知》要求,住房租賃企業應當建立租賃糾紛處理機制,及時受理房屋租賃投訴,妥善化解與相關當事人的糾紛。住房租賃企業與房屋權利人或者承租人的房屋租賃糾紛無法協商解決的,應當通過人民調解、訴訟、仲裁等法律途徑解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恐嚇、斷水斷電等暴力手段驅逐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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