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廣州市部分住房租賃企業因經營行為不規范,導致租賃糾紛多發。為妥善處理房屋租賃糾紛、保障租賃當事人合法權益,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近日發布《關于印發住房租賃糾紛調處指引的通知》,嚴禁房屋權利人采取過激手段驅趕承租人。
通知明確了承租人和出租房屋權利人的維權方式和途徑。比如,承租人正當租住權益遭到侵害時,可以個人名義或選派代表的方式,與住房租賃企業友好協商達成和解;或由當事人雙方共同向租賃房屋所在鎮(街)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由其對糾紛事項進行調解,爭取維護糾紛當事人合法權益。對于委托住房租賃企業出租但空置未出租的房源,出租房屋權利人可按合同約定及時終止與住房租賃企業的委托合同后收回房屋。
根據通知,房屋權利人與承租人的房屋租賃糾紛無法自行協商解決的,在承租人已經足額支付租金的租賃期限內,必須通過司法途徑主張承租人騰房。承租人未搬離之前,房屋權利人不應采取斷水、斷電、斷氣等過激行為強行驅趕承租人搬離房屋。承租人如遭遇強行驅趕的,應及時向屬地公安機關報警,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摘自 《中國建設報》 2020.12.16 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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