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的部署要求,提升審批服務效能,加快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進程,根據《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8號發布,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42號修正)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江西省調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許可證辦理限額意見的函》(建辦市函〔2020〕593號)等有關規定,現對我省辦理施工許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限額作出調整,具體如下:
一、自住房城鄉建設部建辦市函〔2020〕593號發布之日起,工程投資額在100萬元以下(含100萬元)或者建筑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
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應當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建設工程項目分解為若干限額以下的工程項目,規避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
三、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嚴格執行有關法律規范,貫徹落實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要求,依法審查和頒發施工許可證。
四、建設單位要落實建設工程質量安全首要責任,加強工程建設過程控制和驗收管理,督促設計、施工等責任主體履行質量安全主體責任,嚴格執行有關工程建設標準,保證合理的工期和造價,確保工程質量安全。
江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0年12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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