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房屋租賃經營范圍,卻做起“二房東”業務。寧波佳豪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佳豪文化公司”)自2011年5月在寧波象山縣注冊登記開始,全靠轉租寧波市交通運輸局一局屬單位的違章建筑房屋獲利。除了其被指在寧波鄞州區非法經營外,還因租賃合同被承租戶起訴至法院,繼而被租戶舉報私自搭建違章建筑,存在涉嫌利益輸送,致使國有資產流失。
(圖為寧波佳豪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將其違章建筑房屋二樓轉租給勵某)
餐店未過消防驗收
對于在寧波經營連鎖餐飲生意的勵某來說,選擇地理位置和營造安全舒適的環境尤為重要。2016年4月5日,勵某看到佳豪文化公司發布一則房屋招租廣告,對寧波市百丈東路936號南面附樓房屋對外出租,勵某覺得該路段靠桑田路(東柳菜場對面),屬于繁華地帶,適合經營餐飲。
勵某(乙方)便與佳豪文化公司(甲方)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甲方將面積約400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給乙方,租期從2016年5月5日到2021年5月4日,每年租金34萬元。乙方在每年5月5日支付17萬元,11月5日支付17萬元,每次付款須提前一個月,先支付后使用。協議簽訂后,后勵某支付了3萬元押金,支付佳豪文化公司租金至2017年8月5日。
勵某開始投資200萬元裝修后試營業6個月。因承租是為餐飲經營所需,應當辦理消防驗收手續,因房屋沒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沒有房屋產權證,屬于違章建筑,驗收不合格。餐店廚房下面樓層因有變壓器等易燃爆設施,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勵某便與佳豪文化公司法定代表人鄭志倫多次進行協商未果。
經慎重考慮,勵某擔心餐店會發生安全隱患,遂在2017年5月停止營業。至2017年11月5日,佳豪文化公司私自又將房屋租給另一名案外人沈周兒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由沈周兒租賃前述房屋的二層東首五間,租期從2017年12月1日到2025年8月31日。
同日,佳豪公司與沈周兒又簽訂《租賃補充協議》,稱“鑒于甲方(鄭志倫,即佳豪公司法定代表人)與原承租人(勵某)目前尚有租金糾紛……勵某尚未履行合同終止手續……甲方特做出以下補充承諾:1.甲方保證同原承租人之間的租金糾紛不會影響到乙方的裝修與經營……3、合同簽訂之日起,乙方進場裝修……”。
當時,佳豪文化公司偷偷地拆除了勵某承租房屋內的所有裝飾及店內餐飲設備用具,造成勵某巨額經濟損失,勵某因此還向東柳派出所報案要求處理,但至今未有處理結果。
勵某認為,佳豪文化公司隱瞞房屋無產權證系違章建筑,致其無法經營,造成巨額損失,佳豪文化公司理應賠償其損失,退還房屋租金以及押金。她覺得,餐店內裝修設施及所有設備反被出租方偷偷拆除,又將房屋再轉租第三人,實在太不講理。
2018年4月11日,勵某訴佳豪文化公司、第三人寧波市道路運輸管理局在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要求確認房屋租賃合同無效。同時,佳豪文化公司向一審法院提起反訴請求,要求勵某支付或賠償房租費108442元,以及支付拖欠的電費12882元。
被認定系違章建筑
接到市民舉報,2018年11月29日,寧波市鄞州區綜合行政執法局(以下簡稱鄞州區行政執法局)對寧波市道路運輸管理局、佳豪文化公司分別作出《限期拆除決定書》,責令被處罰人自收到該決定書15日內自行拆除。
該決定書內容顯示,鄞州區行政執法局對佳豪文化公司對外招租的房屋進行了現場調查,認定和查明寧波市道理運輸管理局在未取得建設規劃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在寧波市鄞州區東柳街道百丈東路936號內南側修建了共計1521.32平方米的違章建筑。同時也認定和查明佳豪文化公司在寧波市道路運輸管理局建設的違章建筑上,私自改擴,搭建了近2000平方米的違章建筑。
《中國商報法治周刊》記者在現場看到,勵某曾租賃做餐飲的房屋系臨時建筑,共兩層樓,一樓為面門,二樓為整層大廳。臨近小河邊一側的房屋,有變壓器和高壓變電器等設施。鄞州區行政執法局在2018年曾對3500平方米的違章建筑房屋做出限期拆除,但至今未有被拆除的跡象,依舊被佳豪文化公司用于對外租賃牟取暴利。
一名知情人稱,佳豪文化公司的工商注冊信息上未有房屋出租的經營范圍,其轉租房屋中介應當屬于非法經營。“佳豪文化公司并沒有租用該房屋用于公司自身的經營場地,完全是用于轉租牟利。”
勵某告訴《中國商報法治周刊》記者,2014年3月,佳豪文化公司擅自搭建違章建筑,造成一名施工人員受傷,讓一名小包工頭謝某某承擔責任,以逃避法律責任。對此說法,記者在一份民事判決書(2015浙甬民一終字第557號)上得到了證實。
據了解,2018年11月5日,寧波電視臺曾對佳豪文化公司違法搭建和私自改建房屋的問題進行了曝光。但時至今日,鄞州區行政執法局作出的兩份《限期拆除決定書》已經生效,為何仍未被拆除?
9月7日,《中國商報法治周刊》記者來到寧波市交通運輸局采訪。該局宣傳處的余處長告訴記者,寧波市道路運輸管理局屬于局屬單位,因機構改制被撤銷,目前各項職能均合并至其他部門。于是,余處長將記者帶到了2019年成立的寧波市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隊。該隊工作人員金斌回應稱,對隸屬寧波市道路運輸管理局的百丈東路936號主樓南北兩側的違法建筑,鄞州區政府采取“沒收”的處罰措施。
對于上述違章建筑被“沒收”的說法,記者在一份2019年6月3日做出的“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紀要”(2019第84號)上得到了證實:2019年4月29日下午,受區政府朱劍濤副區長委托,區政府辦公室主任郁柏其副主任在區行政大樓602會議室召開了百丈東路936號違建處置有關事宜協調會議……采取沒收措施,交東柳街道辦事處管理。
判決書認定“二房東”
違章建筑房屋對外招租致消防驗收不合格,這讓勵某白白的損失了200多萬元裝修費不說,去法院打官司維護合法權益還被判敗訴。
2018年4月11日一審開庭后不久,鄞州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確認勵某與寧波佳豪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無效;勵某支付寧波佳豪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房屋占有使用費84812元;勵某支付寧波佳豪文化傳播有限公司電費12882元,限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履行完畢。
勵某不服提起上訴,2019年7月1日,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一審判決(2019浙02民終1391號)。
據該判決書內容顯示,2009年12月25日,案外人寧波兆龍紡織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兆龍公司)經公開拍賣,獲得第三人寧波市道路運輸管理局位于寧波市百丈東路936號部分辦公房5年的租賃權和3年的優先續租權。
2010年1月5日,寧波市道路運輸管理局與兆龍公司簽訂《房屋租賃合同》。2010年4月30日,
該租賃合同的承租人變更為寧波佳豪餐飲娛樂有限公司(記者注:該公司未能查實),兆龍公司為擔保人,三方簽訂《房屋租賃合同》。
2011年5月,兆龍公司設立全資子公司即佳豪文化公司。2011年6月6日,本案第三人寧波市道路運輸管理局作為出租方、佳豪公司作為承租方、兆龍公司作為連帶擔保責任方,三方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寧波市道路運輸管理局將位于寧波市百丈東路936號部分辦公用房及房屋內部設施、設備租賃給佳豪公司,兆龍公司作為承租方的擔保人承擔連帶擔保責任,租期自2010年4月5日起至2018年4月4日止。
后因佳豪公司與兆龍公司拖欠房租,寧波市道路運輸管理局向寧波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解除其與佳豪公司、兆龍公司的《房屋租賃合同》、騰退房屋及支付租金、違約金等。
2013年5月22日,寧波仲裁委作出甬仲裁字[2013]第90號裁決書,該裁決書在說理部分認定寧波市道路運輸管理局與佳豪公司、兆龍公司于2011年6月6日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合法有效,并裁決該《房屋租賃合同》于裁決送達之日起終止履行,佳豪公司返還租賃房屋,佳豪公司與兆龍公司支付租金200萬元,以留存于寧波市道路運輸管理局的履約保證金200萬元抵付結清。
2013年9月1日,第三人寧波市道路運輸管理局未進行對外招拍掛的前提下,又直接與佳豪公司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佳豪公司繼續承租第三人的前述房屋,租賃期限從2013年9月1日起到2018年8月31日止。合同第六條第2款約定,經得寧波市道路運輸管理局同意,佳豪公司有權轉租、轉借承租的部分房屋。
2013年9月6日,雙方又簽訂補充協議,租期變更為2013年9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該繼續租賃情況經過評估、寧波市交通運輸委員會備案、寧波市財政局同意。2013年9月10日,寧波市道路運輸管理局向佳豪公司出具委托書一份,授權佳豪公司以自己名義對外發布房屋出租信息、與承租方簽訂租賃合同、收取承租方租金等。
涉嫌國有資產流失
勵某告訴《中國商報法治周刊》記者,2018年12月7日,她曾向寧波市審計局反映情況,認為寧波市道路運輸管理局與佳豪文化公司在房屋租賃過程中存在違法違紀的問題,造成了數千萬元的國有資產流失。她說,其在一二審的庭審上多次提出,第三人寧波市道路運輸管理局在管理固定資產職責過程中造成4000萬元的國有資產流失,請求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發出司法建議。
記者采訪發現,寧波市道路運輸管理局將其建筑總面積約7000平方米租給佳豪文化公司,在2010年簽訂的合同約定每年租金為400萬元,并按每年6%遞增。但兩年后的2013年9月1日,其每年租金不升反降,每年租金被固定降至301.934萬元。也就是說,寧波市道路運輸管理局在2013年9月6日又與佳豪文化公司簽訂了一份補充合同,將房屋租賃期限從5年延長12年,至2025年8月31日結束。
勵某告訴《中國商報法治周刊》記者,以此推算,從2013年簽訂合同日起至2025年止共12年時間,寧波市道路運輸管理局將少收佳豪文化公司4200萬元,“這與國有資產增值保值背道而馳,明顯就是他們雙方在進行利益輸送,造成國有資產流失。與其這樣,寧波市道路運輸管理局可以直接對外出租,為何租給佳豪文化公司讓其當二房東再轉租房屋賺取租金?”
據了解,《寧波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房屋租賃期限最長不超過5年。勵某告訴記者,佳豪文化公司為了通過司法訴訟方式達到延長租賃期限的合法目的行為,明明在2013年9月6日已經簽訂了延長12年期限的補充協議合同,但到了2018年11月23日,佳豪文化公司又去寧波市鄞州區法院將寧波市道路運輸管理局訴至法院,隱瞞有關違章建筑房屋的事實,要求確認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補充協議》繼續履行合同。
對于寧波市道路運輸管理局與佳豪文化公司涉嫌利益輸送等說法,寧波市交通運輸局及寧波市道路運輸管理局一直未予正面回復。一名接受《中國商報法治周刊》采訪的工作人員金斌回應稱,因佳豪文化公司曾因招商引資時引進某銀行未成功而花費太多,所以讓其一直續租,“但具體情況我也不清楚”。佳豪文化公司法定代表人鄭志倫在電話里回應稱,他們租用寧波道路運輸管理局的房屋,是其公司自用,剩余的房屋才對外出租,“我們不是違章建筑,那時候建房子不同”。
對于事情的進展,《中國商報法治周刊》將繼續予以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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