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影響” 判斷標準
●要站在當下社會道德文化的背景下,從一般理性人的認知感受出發進行判斷。
●只要標志具有產生不良影響的可能性,就不能作為商標注冊和使用。
●標志是否具有不良影響與商標申請人的主觀意識狀態無關。
●如果標志僅損害特定民事權益,應當適用商標法其他條款進行規制,避免“不良影響”條款的濫用。
福建一家食品公司申請在第30類咖啡、糖等商品上注冊商標“該活!”,被拒;上海一家創意工作室申請在第16類海報等商品、第41類戲劇制作等服務上注冊“鬼吹燈”商標,被拒;北京某餐飲公司申注“功福咖小蹄大作”商標,被拒;江西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申請“渣渣輝”商標,被拒……《中國商報法治周刊》記者注意到,這些被拒的商標注冊申請,均是因為存在“不良影響”,適用的法律條款正是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舉辦涉“不良影響”條款商標駁回復審案件審理情況通報會。自成立以來,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結涉“不良影響”條款商標駁回復審案件2000余件,占商標駁回復審行政案件總收案量的6.3%,法院維持被訴決定比例高,改判率低。法官提醒商標注冊人注意,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具有政治、文化、經濟、歷史、傳統習俗上的不良影響的,均無法獲得注冊。
五類標志 涉及“不良影響”
什么是“不良影響”條款?據悉,“不良影響”條款通常是指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即“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根據《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的解釋,“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是指人們共同生活及其行為的準則、規范以及在一定時期內社會上流行的良好風氣和習慣;“其他不良影響”,則是指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他構成要素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的、負面的影響。
結合審判實踐中的有關案例,常見的涉及“不良影響”條款的標志劃分為以下五類。
其一是標志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的,如“該活!”“爆裂槍戰”“打手”等。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判三庭黨支部書記、法官張劍表示,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他構成要素,如果存在可能損害人們共同生活及其行為的準則、規范,以及在一定時期內社會上流行的良好風氣和習慣的情形,應當認定為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在司法實踐中,如果商標有表示色情、賭博或者宣揚暴力的文字、圖形或者其他要素構成,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不能獲準注冊。
其二是標志有政治上的不良影響的,如“革命小酒”“戰備糧”等。政治上的不良影響是指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他構成要素,與國家、地區或者政治性國際組織領導人姓名相同或近似,或有損國家主權、尊嚴和形象,或帶有政治含義,或具有其他可能對我國政治產生消極、負面影響等情形。
其三是標志有經濟上的不良影響的,如“黃美金”“美金系列”等。如果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他構成要素,與各國法定貨幣的圖案、名稱或者標記相同或近似,或與經濟學用語等相關,可能對我國經濟產生消極、負面影響,應當被認定為構成經濟上的不良影響。
其四是標志有文化上的不良影響的,如“鬼吹燈”“百衣百順”等。如果商標與歷史人物或歷史典故、文物相關,或者具有封建迷信性質,容易產生文化上的不良影響,不予注冊。另外,在商標中不規范使用漢字或成語,也有可能造成產生文化上的不良影響,也不予注冊。
其五是標志有宗教、民族上的不良影響的。判定為有害于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者民間信仰的,包括宗教或者民間信仰的偶像名稱、圖形或者其組合,宗教活動地點、場所的名稱、圖形或者其組合,宗教的教派、經書、用語、儀式、習俗、專屬用品以及宗教人士的稱謂、形象等。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兼政治部主任宋魚水表示,當商標的私人權利與公共利益產生沖突時,商標法通常會優先保護代表不特定多數人普遍利益的公共利益,而“不良影響”條款在某種程度上即是公序良俗原則在商標法中的具體化。為了避免商標的注冊和使用從消極甚至反面的角度,損害我國的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政治制度、政治生活、宗教和風俗習慣等,有必要設置“不良影響”條款,規制部分經營者以犧牲公共利益為代價追求商標標新立異的行為,從而維護社會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
兩方機構 審查“不良影響”
在實踐中,法院和行政機關關于“不良影響”條款的審查標準較為一致,裁判結果具有一定的穩定性和可預見性。截至今年8月底,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理的2000余件涉商標“不良影響”案件,作出維持被訴決定的比例達到89.4%。
當然,也有在申注實質性審查階段因“不良影響”而被駁回,后復審階段依舊被駁回,但在法院訴訟階段被核準注冊的情形。比如,上海某公司申請注冊的“白富美”商標,在申注實質性審查階段因“不良影響”而被駁回,復審階段依舊被駁回。但最終獲得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行政判決書(2016)京73行初2819號認定:申請商標“白富美”作為描述相貌姣好且具有大量財富的女性的詞匯,其本身是中性的,并無任何貶損含義,未對女性進行丑化或者貶低,因此,難以認定申請商標文字會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的影響。
(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舉辦涉“不良影響”條款商標駁回復審案件審理情況通報會。據悉,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自成立以來,審結涉“不良影響”條款商標駁回復審案件2000余件。圖為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外景。CNSPHOTO提供)
再比如,北京某公司申請注冊的“叫個鴨子”商標,起初在申注實質性審查階段因“不良影響”而被駁回,復審階段依舊被駁回。最終得到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2017)京行終395號認定:申請商標由文字“叫個鴨子”、鴨子卡通圖形和圖案背景共同構成,按照社會公眾的通常理解,并不能從“叫個鴨子”的文字中解讀出超出其字面本身的其他含義。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叫個鴨子”格調不高,并不能等同于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故申請商標使用在指定服務上并未構成不良影響。
關于“不良影響”條款,在具體的適用過程中,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在考察商標是否具有不良影響時,對有關條文的規定持相對較為嚴格的態度。例如前述案例中的“白富美”是近年來逐漸流行的詞匯,在大多數情況下指代“膚色白皙,經濟實力強,長得漂亮,身材好,氣質佳的女性”,屬于褒義詞。但是,該詞有時也會作為一種反諷,具有一定的貶損、諷刺之意。因此,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和商評委的審查中,被認定具有不良影響而遭駁回。而法院審理認為,結合商標本身及相關公眾的一般認識,相關公眾能夠通過商標理解其在特定商品上的寓意,并不會導致不良的社會影響。
四種因素 考量“不良影響”
在司法實踐中,判斷標志是否具有“不良影響”通常要考慮哪些因素?對此,張劍表示,主要考慮如下四種因素:一是標志本身含義。要站在當下社會道德文化的背景下,從一般理性人的認知感受出發進行判斷。二是不需具有實際損害。只要標志具有產生不良影響的可能性,就不能作為商標注冊和使用。三是不考慮主觀惡意。標志是否具有不良影響與商標申請人的主觀意識狀態無關。四是不適用于僅損害特定民事權益的情形。如果標志僅損害特定民事權益,應當適用商標法其他條款進行規制,避免“不良影響”條款的濫用。
張劍表示,商標是商業符號,也是文化符號,由漢字構成或作為主要識別部分的標志,除了應具有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外,還應促進我國文化的建設發展。
今年上半年,我國商標申請量已突破400萬件。商標作為產品跨入市場的“敲門磚”,經營者要想在龐大的商標數量中脫穎而出,讓消費者在短時間內記住自己的商標,必然需要個性化表達。但如果“創新”過度,效果可能適得其反。商標一旦觸碰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的底線,受到“不良影響”條款的規制,就會遭遇申請被駁回的尷尬境遇。
“商標申請不能隨心所欲,盲目追求標志的個性化表達,以犧牲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為代價博人眼球,無疑是‘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張劍建議,市場主體在商標申請時應當更加慎重,主動避開一些格調不高、容易產生不良影響的詞語,避免因觸碰到“不良影響”條款的雷區而無法獲準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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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商標不能注冊
現階段,部分市場主體在選擇商標時,主動避讓“不良影響”條款的敏感度不高,申請商標容易因違背公序良俗和道德風尚而被禁止注冊和使用。
某公司申注的“合適哥”商標,因該文字中的“合適哥”是溫州一位購房者,其言論曾在網上引起熱議,該文字作為商標注冊易產生不良影響,故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經查詢得知,“合適哥”的由來,是2012年溫州樓盤開盤時,面對每平米3萬元的售價,這位購房者表示“大概3萬元左右是最適合的”。此番言論遭到不少人“炮轟”,曾引發輿論熱議。
某公司申注的“黃態”商標,因“黃態”易使消費者聯想到“黃色動態圖”,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產生不良社會影響,故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某公司申注的“虞程”商標,因“虞程”是我國民間奉祀的神靈,用作商標易產生不良社會影響,故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某公司申注的“悠仁”商標,因“悠仁”是日本小親王的名字,用作商標易產生不良社會影響,故不得作為商標使用。據悉,自2006年以來,各類“悠仁”商標在國內被申請了29次,全部被駁回。除了“悠仁”之外,還有人注冊“悠仁天皇、悠仁香、悠仁堂”等,結果都因“不良影響”,不得做商標使用。
某服裝公司申注的“鬼牌”商標,因“鬼”屬于具有封建迷信性質的詞匯,將“鬼”字作為商標標志的構成部分,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產生和封建迷信相關的聯想,不利于良好的社會風尚,故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某飲品店申注的“臭榴芒”商標,因“臭榴芒”極易使消費者聯想到“臭流氓”一詞,如果將“臭榴芒”作為商標使用,容易對一些人產生誤導,與社會主義道德風尚不符,故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某餐飲公司申注“功福咖小蹄大作”商標,因這一商標易使社會公眾將商標與成語“小題大做”聯系在一起,屬于不規范使用我國成語的情形,對我國語言文字的正確理解和認識起到消極作用,不利于我國語言歷史文化的傳承及國家文化建設的發展,因此不予核準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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