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20日,本網接到了山東地泰菌業有限公司投訴稱:“臨港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至今沒有履行“投資協議”關于240畝土地的征用手續,截止目前僅完成34畝土地的征用手續,剩余土地被變通為“以租代征”的形式滿足用地所需,正是這高價“以租代征”的變通致使企業日常生產經營受阻、陷入辦理土地手續無望的困境。”9月2日,記者趕赴山東臨沂市臨港區進行調查。
企業:管委會“失信違約”致使企業受損
山東地泰菌業有限公司(下稱:地泰菌業)負責人告訴記者:該公司是在臨沂市政府招商引資推動下第一批投資臨沂臨港經濟區技術開發區的現代農業企業。2010年11月18日地泰國際有限公司(香港)在市領導的見證下與臨沂臨港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下稱:管委會)簽署《投資協議書》,約定乙方(地泰國際有限公司)工業項目用地240畝的土地使用性質為國有土地出讓,土地使用年限50年,土地征收費用按照1萬元/畝繳納,甲方(臨沂臨港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負責辦理相關土地征用手續。
“簽約不久管委會告知稱,土地指標不足,投資協議不能執行,無法按照土地使用協議的許諾及時辦理相關土地使用手續,導致公司投資方擔憂,對繼續大量投資失去信心。”地泰菌業負責人還告訴記者,“地泰菌業已多次書面向管委會部門領導就因土地指標所帶來的問題如實匯報,但至今土地指標也一直未能按照投資協議兌現。由于國有出讓土地手續遲遲未完成,嚴重制約公司發展,增產擴能受到極大影響。”
該公司負責人表示:管委會未能履行投資協議為企業辦理國有土地征用手續。卻讓村委會同企業簽訂租地協議,以以租代征的方式讓企業繼續使用土地。管委會主導了公司與4個村的租地工作,直接從公司向管委會繳納的保證金中支付了土地租金。
地泰菌業負責人稱:土地租賃協議是由朱蘆鎮橫溝村等村委會同地泰菌業公司簽訂的土地租賃合同,2012年管委會要求企業配合政府完善支付手續與4個村簽署租賃合同,合同約定農業用地定價每年每畝租金為1500元;而當時青島農業用地每畝每年租金700元,規模租賃每畝補貼500元,連續補貼3年。
該公司負責人介紹說:2020年1月17日,部分村民在村兩委干部的帶領下強行闖入公司,以土地補償款未到位為由要求收回土地,并在廠區內自行丈量土地計劃分配給村民種植。同時還有部分村民在廠內餐廳爭搶職工伙食,公司管理人員多次制止無效。“1月18日,村民不但繼續圍攻公司食堂,還用木棒別鎖公司食堂大門,使公司人員無法進出食堂吃飯,報警后,朱蘆派出所民警過來才將村民勸退。”該負責人表示,相關問題導致朱蘆鎮橫溝村、坪上鎮小樓村、作墩村部分村民關系緊張。按照投資協議約定,管委會應保證乙方所征用土地無使用權爭議及糾紛,應負責協調征用土地周邊鄰里關系。
當地相關部門:問題正在解決中
9月3日,記者將企業問題反映臨港區管委會,臨港區管委會一位姓張的工作人員接待了記者,并表示給領導匯報后將對相關問題給予回復,但記者未接到相關回復。9月30日,記者再次致電管委會張姓工作人員,該工作人員表示,對于企業反映的問題目前正在處理中。
9月4日上午,記者在臨沂市投資促進服務中心見到了該中心一位劉姓主任,該主任表示:會盡快將有關問題反饋給領導。9月7日,劉主任通過微信告訴記者:已經聯系了臨港區的主要領導,也和分管市領導做了匯報,臨港區會拿出一個解決方,但目前方案還未確定。9月22日,臨沂市投資促進服務中心劉主任再次告訴記者,目前正在積極協調臨港區管委會和企業解決此事,臨港區主要領導會努力解決好地泰菌業相關問題。
9月22日,記者來到臨沂市市政府,在市政府大廳,記者電話聯系到了一位王姓市長秘書。王秘書稱目前不在市政府,讓記者把采訪提綱交給政府工作人員,記者隨即將采訪提綱交給了王秘書安排對接的工作人員。王秘書在電話中表示,地泰菌業相關問題正在辦理,因為該企業的問題時間較長,因此處理需要一定時間,預計本周將會有結果。但10月13日記者再次聯系王秘書,對方卻一直未予回復。
對此,北京盈科(呼和浩特)律師事務所王曉菲律師表示,因招商引資而引發糾紛時,企業該如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有以下幾點建議:
首先,可以通過行政程序維權。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4月22日頒布《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行政機關為實現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標,在法定職責范圍內,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協商訂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權利義務內容的協議,屬于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一項規定的行政協議。招商引資合同即屬于典型的行政合同,屬于行政可訴行為,當政府不履行時,投資者有權采取相應的救濟措施,包括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國家賠償。
其次,目前有最新政策和立法趨向的支持。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2016年11月4日)第七條“完善政府守信踐諾機制”:地方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嚴格兌現向社會及行政相對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認真履行在招商引資、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等活動中與投資主體依法簽訂的各類合同,不得以政府換屆、領導人員更替等理由違約毀約,因違約毀約侵犯合法權益的,要承擔法律和經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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