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在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三次會議表決通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包羅萬象,被譽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中國建設報特推出“一典一點看”專欄,帶您了解民法典中與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相關的知識點。
【今日“一點”】
建設用地使用權
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依法流轉,是我國土地有償使用制度的重要內容。根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但在特殊情況下,建設用地使用的流轉也會受到限制。那么,關于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的限制有哪些呢?本期小編就帶您一起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看看這“一點”。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三條規定:
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有權將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條文釋義】
根據相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即便是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在有些情況下也是不能直接進入流轉的。
例如,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8條規定:“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條件的;(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四)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五)權屬有爭議的;(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第39條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于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9條第2款規定:“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總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及其限制,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中已經有了比較完備的規定。在本條的貫徹和執行中要注意吸取已有規定在貫徹實施中的成果和經驗,使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更為有序,實現地盡其利。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釋義及適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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