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二次會議表決全票通過的《廣州市物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12月8日正式頒布,并將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條例》中首次提出了“業主共有資金”的概念,取代了此前備受關注“小區公共收益”。
隨著《條例》正式實施的日子日益臨近,市住建局結合廣州市實際,起草《廣州市業主共有資金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簡稱《征求意見稿》)并向社會大眾征求意見。
根據《征求意見稿》,“業主共有資金”,指物業服務區域內全體業主共同所有的資金。與此前的“小區公共收益”不同,資金來源方面,共有資金來源除了包括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經營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所得收益;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約定或者業主大會決定由全體業主共同分攤繳交的費用之外,還新增了包括共用部位被依法征收的補償費;共有資金產生的其他合法收入。
同時,《征求意見稿》明確要求,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后,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征求意見稿》指出,共有資金用于物理管理服務,未經業主共同決定,不得使用共有資金。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侵占共有資金。
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可以依法監督共有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共有資金管理單位及財務管理制度由業主共同決定,可以是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沒有業主委員會的物業小區,可經物業服務區域內業主共同決定,物業服務企業可以作為共有資金管理單位。
不按規定用共有資金
或面臨最高30萬元罰款
共有資金管理單位可以制定共有資金的使用規則或者年度使用計劃,在使用規則或者使用計劃經業主大會決定、業主共同決定后,共有資金管理單位可以按照使用規則或者使用計劃的約定使用共有資金。
對于未按照規定開立共有資金賬戶或者存放共有資金,未經業主共同決定擅自使用共有資金,未按照規定公開共有資金收支情況,未按照規定答復異議,或者未依法配合審計的,根據《條例》,由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未改的,處以1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業主委員會的罰款由直接負責的業主委員會委員分攤。(賈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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