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 花韡) 常住居民、暫住人口按戶計征,5元/戶·月;低保戶、優撫戶,憑有效證件采取先征后返方式予以免征……12月29日,太原市人民政府發布通知,將于2021年1月13日起在全市城鎮范圍內全面征收生活垃圾處理費,有效期5年。
生活垃圾處理費此次擴大征收范圍包括:太原市建成區、城區所屬建制鎮范圍內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學校、醫院、部隊、企業、個體經營者、居民戶、暫住人口等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三縣一市垃圾處理費的收繳方式和標準,由各縣(市)人民政府具體制定。
《通知》明確,對混合生活垃圾實行統一計費,按月計收。常住居民、暫住人口按戶計征,5元/戶·月;低保戶、優撫戶,憑有效證件采取先征后返方式予以免征。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學校(含幼兒園)、醫院、駐并部隊、廠礦、民航、火車站、汽車站、集貿市場、批發市場、寫字樓(辦公場所),經營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上的銀行、商場、超市,按照實際產生量計征,105元/噸。商業門店(網點),餐飲、洗浴、美容美發、歌舞廳、網吧、茶吧、酒吧等休閑娛樂場所按照經營面積計征,1.2元/平方米·月。賓館、旅店業、桑拿場所按床位計征,12元/床·月。客運車輛按座計征,2元/座·月。
《通知》自2021年1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征費范圍內的所有單位或個人都應按規定按時繳納垃圾處理費。拒絕繳納的,可進行催繳,多次催繳仍不繳納的,依法予以處理并追繳。單位、個人繳費情況與單位、個人征信掛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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