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清遠市住房和建設局官網2021年01月05日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清遠市喜龍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顯示:清遠市喜龍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承建的時代花城二期11-19#、25- -26#、28#及地下室工程施工現場沒有采取有效防塵降塵措施。且經執法人員責令停止、貴令糾正違法行為后繼續實施。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條第五款規定,依法從重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對該公司做出以下處罰:1.責令改正;2.處以罰款,罰款合計人民幣玖萬玖仟伍佰元(¥99500)。(清建罰〔2020〕2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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