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清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官網于2021年1月19日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振中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顯示:振中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承建的清遠雅居樂花園二期地下室1-區工程施工現場沒有采取有效防塵降塵措施。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四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由于該公司經執法人員責令停止、責令糾正違法行為后繼續實施違法行為,故依法從重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以下處罰:1.責令改正;2.處以罰款,罰款合計人民幣玖萬玖仟伍佰元(¥99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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