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官網于2021年01月22日公布的《關于汕頭市達濠建筑總公司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汕頭市達濠建筑總公司承建的河源市和平公園上城碧桂園C標段工程于2020年5月24日發生一起生產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經核查,多出問題表明該公司降低了安全生產條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違反了《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第十五條等規定。
依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務院令第397號公布,國務院令第653號修改)第十四條第二款,《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以及《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監管暫行辦法》(建質〔2008〕121號)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對該公司處以暫扣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30日的行政處罰。暫扣時間從2021年1月25日至2月23日。
以下為原文:
關于汕頭市達濠建筑總公司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被處罰人:汕頭市達濠建筑總公司
社會統一信用代碼:914405121930205178
地 址:廣東省汕頭市濠江區赤港紅橋城建辦綜合樓二、三樓
2020年5月24日,你公司承建的河源市和平公園上城碧桂園C標段工程發生一起生產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發生后,本機關委托河源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你公司的安全生產條件進行核查,并抽查你公司承建的和平公園上城碧桂園C標段工程施工現場。經核查,存在以下問題:1.使用輪扣鋼管腳手架立桿未設豎向剪刀撐;2.懸挑腳手架懸挑型鋼部位卡環螺母缺墊片;3.樓層進料平臺未獨立搭設,且開口處未設置“之”字斜撐;4.電纜線隨意綁扎在外架立桿上;5.輪扣支撐體系立柱懸臂端超65cm。以上事實表明被處罰人降低了安全生產條件,不再具備《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28號公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3號修改)第四條第八項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違反了《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第十五條等規定。
以上事實有《河源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對汕頭市達濠建筑總公司安全生產條件核查情況的報告》(河住建〔2020〕72號)等證據證實。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本機關于2020年12月28日向被處罰人發出了《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粵建質告〔2020〕58號),被處罰人在收到《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之日起5日內未向本機關提出陳述、申辯。
依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務院令第397號公布,國務院令第653號修改)第十四條第二款,《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以及《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監管暫行辦法》(建質〔2008〕121號)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給予被處罰人暫扣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30日的行政處罰。暫扣時間從2021年1月25日至2月23日。
被處罰人領取的是電子證書,本機關于處罰之日起在廣東建設信息網“三庫一平臺”上標注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起始時間。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暫扣期屆滿前10個工作日,被處罰人認為經整改已符合安全生產條件,應向本機關提出解除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申請。經復查合格,在暫扣期屆滿后本機關在廣東建設信息網“三庫一平臺”上取消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標注。
若被處罰人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廣東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城鄉建設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6個月內依法向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復議或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本機關地址:廣州市東風中路483號粵財大廈34樓
聯系人:黃金華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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