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衡水市人民政府官網-行政執法欄目2021年1月21日公示的《衡水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衡水占寧機械租賃中心)》顯示:衡水占寧機械租賃中心承建的衡水市高新區藍天大街西側的生產車間及工業配套項目未辦理施工許可證手續擅自施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據《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五條、《衡水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自由裁量標準(含住建)》,給予該公司伍仟元的行政處罰同時決定按公司罰款數額5%給予該項目主管人員罰款貳佰伍拾元的行政處罰,兩項罰款合計伍仟貳佰伍拾元。并責令該公司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以下為原文:
行政處罰決定書
衡高綜執罰決字[2021]第4-002號
衡水占寧機械租賃中心: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1102MA07UQCB4L;
法定代表人:姚占寧
2021年1月11日,衡水占寧機械租賃中心主動告知我局由你公司承建的生產車間及工業配套項目未辦理施工許可證手續擅自施工。本機關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調查以來,查明,該工程位于衡水市高新區藍天大街西側,該工程總建設面積1987.40平方米,于2018年建設完畢。工程開工前未辦理施工許可證,該項目的主管人員是劉云鵬。本機關認為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七條第一款“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的規定,具體有現場照片、《調查詢問筆錄》等證據為憑。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和第四十二條之規定,本機關于2021年1月18日分別以衡高綜執罰告字[2021]第4-002號、衡高綜執罰聽告字 [2021] 第4-002號你單位進行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和行政處罰聽證告知,你單位接收后未在規定時間內提交陳訴和申辯材料,也未提交聽證申請,是為你單位已放棄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的權利。因本機關依據《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對于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為規避辦理施工許可證將工程項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轄權的發證機關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對建設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1%以上2%以下罰款;對施工單位處3萬元以下罰款。”,第十五條:依照本辦法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罰款。按照衡水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自由裁量標準(含住建)202號罰量化標準第一種情形,決定予以你單位伍仟元的行政處罰同時決定按單位罰款數額5%給予該項目主管人員罰款貳佰伍拾元的行政處罰,兩項罰款合計伍仟貳佰伍拾元。并責令該單位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限你單位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履行上述處罰決定,并將罰沒款繳至中國農業銀行(收款單位:河北衡水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財政局收費中心,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衡水西城支行,賬號:50401001049200002)。逾期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二)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標的物依法進行拍賣、劃撥等以抵繳罰款;
(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你單位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衡水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不經復議,在六個月內直接向衡水市桃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衡水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分局
2021年 1月 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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