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吉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官網于2021年1月22日公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吉建罰字〔2020〕55號》顯示:2019年9月9日15時許,吉林亞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亞泰山語湖項目施工過程中,發生一起高處墜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該公司負有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已構成了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違法行為。違反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
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和《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監管暫行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給予該公司暫扣 吉林亞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產許可證30日 的行政處罰。
以下為原文:
行政處罰決定書吉建罰字〔2020〕55號
被處罰當事人(姓名)名稱: 吉林亞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 長春市吉林大路1801 號 郵政編碼: 130000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李建軍 職務: 總經理 聯系電話: 13630551818
違法事實及證據: 2019年9月9日15時許,吉林亞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亞泰山語湖項目施工過程中,發生一起高處墜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你公司負有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已構成了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違法行為。以上事實主要證據如下:1.事故調查《詢問筆錄》;2.長春凈月高新區管委會《關于對吉林亞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9.09”高處墜落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
對當事人陳述、申辯及聽證的認定和處理及行使自由裁量權的理由:當事人自收到行政處罰告知書后3日內沒有進行陳述、申辯和聽證申請,視為放棄了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
以上事實違反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和《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監管暫行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給予暫扣 吉林亞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產許可證30日 的行政處罰。
如果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 吉林省 人民政府或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6個月內依法向 長春市寬城區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在行政復議、行政訴訟過程中本機關,或復議機關,或人民法院決定、裁定停止執行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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