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官網于2021年02月05日公布的《關于深圳中源建設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2020年5月4日,深圳中源建設有限公司勞務分包的深圳市盧山停車場綜合體項目工程發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該公司作為項目的勞務分包單位,對從事破樁頭作業的從業人員安全教育不到位,未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管理責任。以上事實表明被處罰人降低了安全生產條件,不再具備《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28號公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3號修改)第四條第六項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
依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務院令第397號公布,國務院令第653號修改)第十四條第二款,《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以及《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監管暫行辦法》(建質〔2008〕121號)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給予被處罰人暫扣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30日的行政處罰。暫扣時間從2021年2月8日至3月9日。
以下為原文:
關于深圳中源建設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被處罰人:深圳中源建設有限公司
社會統一信用代碼:914403003598672848
地 址:深圳市龍華區龍華街道清華社區梅龍大道2125號衛東龍商務大廈A棟1710、1711號
2020年5月4日,被處罰人勞務分包的深圳市盧山停車場綜合體項目工程發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據《深圳市龍華區人民政府關于對龍華街道盧山停車場綜合體工程“5·4”坍塌死亡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及事故調查報告認定:被處罰人作為該項目的勞務分包單位,對從事破樁頭作業的從業人員安全教育不到位,未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管理責任。以上事實表明被處罰人降低了安全生產條件,不再具備《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28號公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3號修改)第四條第六項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本機關于2020年12月22日向被處罰人發出了《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粵建質告〔2020〕55號),被處罰人在收到《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之日起5日內未向本機關提出陳述、申辯。
依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務院令第397號公布,國務院令第653號修改)第十四條第二款,《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以及《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監管暫行辦法》(建質〔2008〕121號)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給予被處罰人暫扣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30日的行政處罰。暫扣時間從2021年2月8日至3月9日。
被處罰人領取的是電子證書,本機關于處罰之日起在廣東建設信息網“三庫一平臺”上標注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起始時間。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暫扣期屆滿前10個工作日,被處罰人認為經整改已符合安全生產條件,應向本機關提出解除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申請。經復查合格,在暫扣期屆滿后本機關在廣東建設信息網“三庫一平臺”上取消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標注。
若被處罰人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廣東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城鄉建設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6個月內依法向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復議或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本機關地址:廣州市東風中路483號粵財大廈34樓
聯系人:黃金華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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