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聯和公司及成員企業的涉案行為違反了《反壟斷法》十三條:“禁止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下列壟斷協議: (一)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二) 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三)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的規定。根據《反壟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達成并實施壟斷協議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第四十九條“對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規定的罰款,反壟斷執法機構確定具體罰款數額時,應當考慮違法行為的性質、程度和持續的時間等因素”的規定,鑒于聯和公司和成員企業在立案調查后進行了相應的整改,并因新冠疫情的嚴重影響向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提出從輕、減輕、免除處罰的申請。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在充分考慮違法行為的性質、程度和持續時間等因素,結合新冠肺炎疫情對涉案企業生產經營造成的影響及國家扶持企業復工復產的相關政策,對涉案企業提出的從輕處罰意見予以采納。(宗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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