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蘇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網站公示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蘇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對蘇州騰茂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蘇州騰茂置業”)罰款1138元,處罰事由為其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及《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進行違法建設。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蘇規罰字[2020]第047號。記者查詢發現,蘇州騰茂置業為中國金茂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金茂”,股票代碼:00817.HK)旗下全資子公司。
蘇州騰茂置業違法事實如下:“S-5#及S-6#門衛造型變化;S-6#門衛建筑面積減少0.69平方米,計容面積增加11.32平方米。”
蘇州騰茂置業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四十三條及《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
蘇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第六十二條、《蘇州市城鄉規劃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對蘇州騰茂置業作出上述罰款處罰。
蘇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處罰決定日期為2020年12月1日;公示日期為2021年1月15日。
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蘇州騰茂置業為蘇地2017-WG-73號地塊項目的建設單位。該項目類型為房屋建筑;所屬地區為吳中區;工程地址為吳中區木瀆鎮竹窩路南側、金楓南路西側;投資額為200000萬元。
蘇州騰茂置業成立于2018年2月28日。其股東結構如下:北京嘉茂置業有限公司持股100%,認繳出資130000萬元。北京嘉茂置業有限公司股東結構如下:北京興茂置業有限公司持股100%。北京興茂置業有限公司股東結構如下:北京方興亦城置業有限公司持股100%。北京方興亦城置業有限公司股東結構如下:上海金茂投資管理集團有限公司持股100%。上海金茂投資管理集團有限公司股東結構如下:中國金茂持股100%。
1月25日晚間,中國金茂發布盈利預警公告,根據現有資料預期,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歸母公司凈利較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年度約有40%至50%的下降。中國金茂表示,業績變動的主要原因是,2020年因房地產市場調控等原因,導致集團及其部分聯營及合營企業項目售價不及預期,需計提發展中物業、持作出售物業減值所致。按照公告內容,若不計減值因素,中國金茂2020年的物業交付結算收入較2019年約有40%至50%的大幅增長。2020年,中國金茂累計實現簽約銷售金額2311億元,較2019年增長43.7%。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四十三條:“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條件進行建設;確需變更的,必須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變更內容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批準。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依法變更后的規劃條件通報同級土地主管部門并公示。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將依法變更后的規劃條件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備案。”
《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第四十五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規劃條件和規劃許可的內容進行建設,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變更內容依法應當先經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同意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變更時,應當提供相關證明文件。申請變更的內容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批準。對房地產開發項目,除因公共利益需要外,申請變更的內容涉及提高容積率、改變使用性質、降低綠地率、減少必須配置的公共服務設施和基礎設施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批準。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審批變更規劃許可前應當采取公示、聽證會、座談會等形式,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因變更規劃許可內容給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申請變更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第六十二條指出:“在城市、鎮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定的內容進行建設,或者利用失效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以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蘇州市城鄉規劃條例》第四十一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定的內容進行建設,或者利用失效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限期改正,處以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應當限期拆除的情形,除省規定以外,還包括:(一)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應當拆除但逾期未拆除建(構)筑物的;(二)嚴重影響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區的;(三)嚴重影響城鄉規劃、城市景觀或者對生產、生活造成嚴重危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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