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官網2021年2月19日公開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魯建罰字〔2021〕4號)顯示: 興潤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在河北省衡水市國賓壹號院項目建設中未嚴格按照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違反了《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37號)第十六條相關規定。根據《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37號)第三十四條之規定,本機關決定對你單位處以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魯JZ安許證字〔2005〕090002)30日的行政處罰。
以下為原文:
行政處罰決定書
當事人:興潤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0983166601033A
地 址:泰安市肥城市祥山大街216號
法定代表人:李云岱
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在組織開展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時發現,你單位在河北省衡水市國賓壹號院項目建設中違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37號)第十六條相關規定,未嚴格按照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我廳于2021年1月11日向你單位發出《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魯建罰告字〔2021〕1號),你單位于2021年1月13日簽收后未在規定時限內提出陳述、申辯。
根據《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37號)第三十四條之規定,本機關決定對你單位處以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魯JZ安許證字〔2005〕090002)30日的行政處罰。處罰期限自你單位《安全生產許可證》被收繳之日起計算。
《安全生產許可證》暫扣期滿前10個工作日,你單位應向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提出發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申請。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自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山東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6個月內向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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