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官網2021年2月19日公開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魯建罰字〔2021〕5號)顯示: 青島尚冠起重機械安裝租賃有限公司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安全教育培訓、職業危害防治措施、危險性較大工程、分部分項工程及重大危險源監控措施等方面不符合相關法規要求,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根據《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28號)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對該公司處以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魯JZ安許證字〔2011〕021407)30日的行政處罰。
以下為原文:
行政處罰決定書
當事人:青島尚冠起重機械安裝租賃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0211561150594K
地 址:青島市黃島區煙臺東七路
法定代表人:劉保
2020年12月根據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安全生產委員會魯建安函〔2020〕19號文要求,青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你單位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復核,核定你單位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安全教育培訓、職業危害防治措施、危險性較大工程、分部分項工程及重大危險源監控措施等方面不符合相關法規要求,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我廳于2021年1月11日向你單位發出《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魯建罰告字〔2021〕3號),你單位于2021年1月15日簽收后未在規定時限內提出陳述、申辯。
根據《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28號)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本機關決定對你單位處以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魯JZ安許證字〔2011〕021407)30日的行政處罰。處罰期限自你單位《安全生產許可證》被收繳之日起計算。
《安全生產許可證》暫扣期滿前10個工作日,你單位應向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提出發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申請,接受安全生產條件復核。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自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山東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6個月內向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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