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東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官網2021年2月22日公示的《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東建罰字〔2020〕第053-1號)顯示:廣東瑞通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給廣東粵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施工;且該公司派駐的項目負責人未對該工程的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書面委托廣東粵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梁偉鋒為現場項目負責人,對項目現場實施組織管理,履行工程質量管理工作等。廣東瑞通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八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七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一款,對該公司處工程合同價款的0.5%(即人民幣4751289.71元*0.5%)23756.45元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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