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官網于2021年3月1日公開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魯建罰字〔2021〕22號)顯示:2020年8月30日,山東冠菏建筑機械有限公司建設的菏澤市牡丹區秦海幸福里項目發生一起塔機倒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該公司違規組織特種作業人員作業,未定期對起重機械特種作業人員進行教育培訓,未制定安全操作規程,未按照塔式起重機安裝專項施工方案要求組織頂升作業,未派駐技術負責人進行現場監督,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條件不合格。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四十條、《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對山東冠菏建筑機械有限公司處以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魯JZ安許證字〔2019〕170799)90日的行政處罰。
以下為原文:
行政處罰決定書
當事人:山東冠菏建筑機械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1700MA3NX49F40
地 址:菏澤市中華東路中華世紀城A棟20809號
法定代表人:楊金松
2020年8月30日,菏澤市牡丹區秦海幸福里項目發生一起塔機倒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根據《菏澤市人民政府關于菏澤市牡丹區秦海幸福里“8·30”較大起重傷害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荷政復〔2020〕297號),該起事故為一起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你單位違規組織特種作業人員作業,未定期對起重機械特種作業人員進行教育培訓,未制定安全操作規程,未按照塔式起重機安裝專項施工方案要求組織頂升作業,未派駐技術負責人進行現場監督,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條件不合格。
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我廳于2021年2月3日向你單位發出《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魯建罰告字〔2021〕15號),你單位于2021年2月9日簽收后未在規定時間提出陳述、申辯。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四十條、《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本機關決定對你單位處以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魯JZ安許證字〔2019〕170799)90日的行政處罰。處罰期限自你單位《安全生產許可證》被收繳之日起計算。
《安全生產許可證》暫扣期滿前10個工作日,你單位應向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提出發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申請。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自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山東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6個月內向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1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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