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清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官網2021年03月04日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清遠市民建起重設備有限公司)》(清建罰[2020]177號)顯示:清遠市民建起重設備有限公司作為新城E45號區荷興廣場生活配套區20#-24#樓、26#樓、地下車庫2施工升降機(粵EC-S00590、粵AY-S00258)的安裝單位,安裝中未按照安全技術標準及安裝使用說明書等檢查建筑起重機械及現場施工條件。違反了《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參照《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工程建設與建筑業類)》中《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B404.29. 1》的規定,對上述行為定性為情節一般。根據《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本單位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處罰:1.責令整改;2.處以罰款,罰款為人民幣壹萬玖仟玖佰圓(¥19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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