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官網2021年03月16日公布的《關于廣東金裕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粵建質罰〔2021〕21號)顯示:2020年5月31日,廣東金裕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河源市東江御城三期工程發生一起高處墜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經核查,該公司存在以下問題:1.電梯井口防護高度不足1.8米;2.管線井口防護不規范;3.通道口防護棚頂層未鋪板;4.電梯井內防護不到位;5.滾筒攪拌機齒輪缺防護罩。上述行為表明被處罰人降低了安全生產條件,不再具備《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第四條第八項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違反了《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第十五條等規定。
依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以及《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監管暫行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給予被處罰人依法作出暫扣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30日的行政處罰。暫扣時間從2021年3月17日至4月15日。
以下為原文:
關于廣東金裕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被處罰人:廣東金裕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社會統一信用代碼:91440982076746327Y
地 址:化州市下郭街道龍灘龍珠一路周一林房屋四樓
2020年5月31日,被處罰人承建的河源市東江御城三期工程發生一起高處墜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發生后,本機關委托河源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被處罰人的安全生產條件進行核查,并抽查了被處罰人承建的東江御城三期工程施工現場。經核查,存在以下問題:1.電梯井口防護高度不足1.8米;2.管線井口防護不規范;3.通道口防護棚頂層未鋪板;4.電梯井內防護不到位;5.滾筒攪拌機齒輪缺防護罩。上述行為表明被處罰人降低了安全生產條件,不再具備《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第四條第八項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違反了《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第十五條等規定。
以上事實有《河源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對廣東金裕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產條件核查情況的報告》(河住建〔2020〕71號)等證據證實。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本機關于2020年12月28日向被處罰人發出了《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粵建質告〔2020〕57號),被處罰人收到《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之日起5日內向本機關書面提出陳述、申辯。本機關認定被處罰人存在降低安全生產條件情形,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事實清楚,被處罰人的陳述、申辯理由不成立。
依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以及《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監管暫行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給予被處罰人依法作出暫扣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30日的行政處罰。暫扣時間從2021年3月17日至4月15日。
被處罰人領取的是電子證書,本機關于處罰之日起在廣東建設信息網“三庫一平臺”上標注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起始時間。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暫扣期屆滿前10個工作日,被處罰人認為經整改已符合安全生產條件,應向本機關提出解除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申請。經復查合格,在暫扣期屆滿后本機關在廣東建設信息網“三庫一平臺”上取消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標注。
若被處罰人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廣東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城鄉建設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6個月內依法向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復議或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本機關地址:廣州市東風中路483號粵財大廈34樓
聯 系 人:林龍賓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1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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