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清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官網2021年03月17日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清遠市新鴻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清建罰[2020]266號)顯示:清遠市新鴻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未督促檢查好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致使數臺有超載行為的混凝土運輸車輛被放行供貨至建筑工地。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第五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參照《廣東省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第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經2021年1月25日市住建局案討會決定,判定該公司上述違法情節為輕微,對該公司作出處人民幣拾萬元(¥100000)罰款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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