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清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官網2021年03月17日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清遠市新鴻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清建罰[2020]268號)顯示:清遠市新鴻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未將建筑用砂進行檢測就用于生產混凝土。違反了《廣東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依據《廣東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參照《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工程建設與建筑業類)》中《廣東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B303. 48規定,鑒于未造成危害后果,對上述違法情節定性為輕微,決定對該公司作出處拾貳萬元(¥120000) 罰款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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