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官網于2021年3月24日公開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魯建罰字〔2021〕23號)顯示:2020年11月25日,山東惠誠建筑有限公司的德州市陵城區康海城市花園項目發生一起塔吊套架滑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該公司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條件不合格,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管理規章制度落實不到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未落實,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四十條、《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對該公司處以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魯JZ安許證字〔2014〕010031)60日的行政處罰。
以下為原文:
行政處罰決定書
當事人:山東惠誠建筑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01007600326464
地 址:濟南市高新區春暉路2966號27號樓
法定代表人:劉乃江
2020年11月25日,德州市陵城區康海城市花園項目發生一起塔吊套架滑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據《德州市陵城區人民政府關于德州市陵城區康海城市花園項目“11·25” 塔吊套架滑落一般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陵政字〔2020〕103號),該事故為一起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你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管理規章制度落實不到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未落實,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條件不合格。
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我廳于2021年2月3日向你單位發出《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魯建罰告字〔2021〕16號),你單位于2021年2月9日簽收后提出陳述、申辯,認為根據政府批復的事故調查報告,你單位作為次要責任人,已經接受了經濟處罰,且事故發生后濟南市住建局復核你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為基本合格,如果與事故主要責任人實施相同程度的處罰,不符合行政處罰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的公正原則,要求減輕或免于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60日的行政處罰。經研究,你單位的陳述、申辯未能否定你單位對事故負有責任,因此決定不采納你單位的陳述、申辯意見。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四十條、《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本機關決定對你單位處以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魯JZ安許證字〔2014〕010031)60日的行政處罰。處罰期限自你單位《安全生產許可證》被收繳之日起計算。《安全生產許可證》暫扣期滿前10個工作日,你單位應向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提出發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申請。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自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山東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6個月內向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1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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